新疆提高优抚对象待遇 补助抚恤标准最高涨30%

29.11.2014  09:09

新疆提高优抚对象待遇

补助抚恤标准最高涨幅达30%惠及3万多人

11月28日,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优抚安置局获悉,自2014年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30%。

同时调整“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和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其中,中央财政给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1937年7月7日—1945年9月2日期间入伍)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在2013年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每月增加100元)。这也就是说,自2014年10月1日起,新疆回乡务农抗战老战士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3200元(每月1100元)。

而中央财政给在乡老复员军人(1945年9月3日—1954年10月31日期间入伍)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在2013年补助金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1200元(每月增加100元)。这也就是说,自2014年10月1日起,新疆在乡老复员军人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8820元(每月735元)。

自2014年10月1日起,新疆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伍人员和涉核退役人员享受的生活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5520元(每月460元)。

对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提高生活补助标准。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70元。从2014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200元。

对从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后至《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提高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15元。

建国前加入党的老党员生活补贴标准也进行了调整。自2014年10月1日起,调整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在2013年补助的基础上,给每人每年增加480元(每月40元)。

据了解,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新疆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全疆3.3万余名优抚对象受惠。(张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