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积极推进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
新疆经济报讯(记者王玉召报道)6月25日,记者从自治区经济生态专项小组获悉:近日,自治区农业厅、财政厅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进一步明确了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和工作要求。
《方案》明确,2018年,将国有农牧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地方政府统一管理,将国有农牧场经济社会发展纳入地方统筹规划,优化资源配置,推进强农惠农政策全覆盖,实现国有农牧场与周边区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共享共建水平明显提高。促进国有农牧场减轻负担,轻装上阵,优化管理,加快发展。2018年9月底前,完成全区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移交协议签订工作。2018年12月底前,完成全区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移交工作。
我区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剥离农牧场办社会职能。农牧场办社会职能分为社会行政性职能、社会事业性职能和社会服务性职能,包括11大项、24小项,涉及国家备案的170家地方国有农牧场。
《方案》明确了5项改革具体任务:加强国有农牧场社区建设,因地制宜推进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完善国有农牧场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机制,妥善解决剥离职工的社会保险接续问题,妥善处理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形成的债务。
《方案》要求,各地(州、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起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改革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目标任务和责任分工。国有农牧场办社会职能移交过程中产生的改革成本由对改革承担主体责任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承担。农牧场办社会职能移交所在地政府后,办社会职能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费用纳入县(市、区)政府年度部门预算。自治区国有农牧场改革领导小组将开展全面督导检查,对于工作进度慢、工作质量不高、保障措施不力的地(州、市)政府,将采取通报、约谈、函询等方式进行追责;自治区财政将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对改革进度快、改革效果好的单位适当予以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