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意见
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委员会
(2014年11月25日中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委员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结合新疆实际和法治新疆建设需要,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全面推进依法治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是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是我们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宣示,必将开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新纪元。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勇气,是指导新形势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全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要深刻认清法治在党中央新时期治疆方略中的特殊重要位置,深刻认清依法治疆是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本质要求,是实现新疆各族群众根本利益的客观需要,是新疆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切实增强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
自治区党委历来高度重视法治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疆进程。2010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提出“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结合新疆社会治理、维护稳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需要,出台了一批具有新疆特色、符合新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坚持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等严重犯罪活动,坚决维护国家根本利益和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创新社会治理,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重点要素管控、涉法涉诉信访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管用有效的措施;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妥善处理各类矛盾纠纷和涉及不同民族间的问题;深化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着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广泛传播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各族群众法治意识、法治观念进一步增强。这些成绩的取得,为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必须清醒看到,新疆法治建设虽然取得明显成效,但同党中央要求相比、同各族群众期待相比、同新疆改革发展稳定需要相比、同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还有许多差距和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有的领导干部法治意识不强,认为新疆情况特殊复杂,严格依法办事束缚手脚;一些党员干部特别是一些领导干部法治能力不足,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改革发展、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在一些重点领域立法仍然不健全,环境保护、社会治理、整治“三非”、打击极端、反恐维稳等领域有些方面无法可依;有的立法不能紧扣新疆实际和需要,针对性、操作性不强;有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依然存在,选择性执法、简单粗暴执法等现象时有发生,群众对执法司法不公和腐败问题反映突出;部分社会成员“信教不信法”、“教大于法”的意识浓厚,学法尊法信法守法用法意识不强,法治权威没有真正树立。这些都是新疆法治建设实践中面临的突出问题,必须以时不我待的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厉行法治,更好地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
全面推进依法治疆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个总目标,坚持“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新疆社会稳定、促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为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的社会主义新疆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全面推进依法治疆的总目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面落实宪法和法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着力构建符合新疆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坚持依法治疆、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新疆、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努力建设法治新疆,全力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全面推进依法治疆的基本原则:新疆区情复杂,多民族、多宗教,文化多样、利益多元,现代社会发育程度相对较低,尤其是反分裂、反恐怖斗争形势严峻,正处于“三期叠加”的特殊时期。这就决定了实现依法治疆总目标,必须按照党中央《决定》的要求,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的总原则下,充分结合新疆实际,走符合新疆区情特点的法治建设道路。
——必须始终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最根本的保证,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疆全过程和各方面,切实体现在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上,确保法治新疆建设的正确方向,确保党中央依法治国的重大方针政策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保证各族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承担应尽的义务,使各族群众认识到法律既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也是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增强全社会法治意识,使法律为人民所掌握、所遵守、所运用。
——必须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真正把着眼点和着力点转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上来,围绕总目标的需要完善地方立法、规范执法司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促进民族团结,保障宗教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必须坚持“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高举社会主义法治旗帜,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严惩暴力恐怖犯罪。加强各族群众的法治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全社会法治意识,违法必究,犯罪必惩,坚决捍卫宪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引导各族群众用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正当诉求,维护和谐稳定、规范有序的社会秩序。
——必须强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坚持依法保障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平等保护各族群众合法权益。增强各族群众的国家观念、公民意识和法治自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和义务,不管哪个民族、不管信仰何种宗教,都必须严格遵循宪法法律,任何诉求和意愿都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和解决。
——必须坚持依法治疆和以德治疆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将依法治疆实践与现代文化战略相结合,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爱国爱疆、团结奉献、勤劳互助、开放进取”的新疆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新疆地域优秀传统文化,增强法治的道德底蕴和心理认同,引导规范各族群众的思想认知和行为模式,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
二、紧紧围绕平安新疆建设推进依法治疆,全力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
依法保障和促进民族团结。加快制定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要建立维护民族团结的机制,乡村、社区、宗教活动场所等要制定维护民族团结的乡规民约。依法保障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加快建立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族群众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和法治环境。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矛盾和问题,严厉打击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严厉打击“三股势力”。认真贯彻第二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研究制定落实国家反恐怖法律的地方性法规,完善打击宗教极端、暴力恐怖违法犯罪的法律适用指导意见。健全完善反恐维稳常态化、长效化工作机制,始终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坚决打击分裂国家、暴力恐怖、宗教极端违法犯罪行为。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重惩处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犯罪分子,对违法活动一般参与人员坚持教育为先,管控结合,争取转化。完善基层组织和群众异常情况报告、举报重奖、人身保护制度。加强社会面防范控制,建立完善突发公共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地方性法规,完善应急指挥体系和工作预案,强化实战演练,提高反恐处突能力。健全反恐机制,构建兵地、军地联合维稳工作机制。
依法加强宗教事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原则,正确区分民族风俗习惯、正常宗教活动、非法宗教活动、宗教极端活动的界限。全面落实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加强对宗教人士、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和执法行为的管理,依法治理宗教极端服饰、标识,严禁宗教干预行政、司法、教育、婚姻、计划生育等,严禁宗教妨碍正常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生活秩序,严禁宗教干预世俗化的生活方式,确保宗教活动依法规范有序进行。依法加强对朝觐事务的管理,坚决制止零散朝觐。完善新疆宗教事务管理地方性法规,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充分发挥宗教在惩恶扬善方面的积极因素,充分发挥宗教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新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依法整治“三非”问题。综合运用相关法律法规,持续开展“三非”(非法宗教活动、非法宗教宣传品、非法宗教网络传播)整治,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依法查处和取缔地下讲经学经活动,禁止公共场所做礼拜等非法宗教活动。深入治理非法宗教宣传品,防范非法宗教网络传播,建立联合审查、信息反馈等机制。加强对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娱乐休闲、文艺作品等重点领域的监管,深入整治非法出版物特别是宗教类非法出版物,严厉打击制作、贩卖、存储、传播涉暴涉恐非法宣传品的行为,严厉打击利用聊天室、音视频网站、即时通讯工具、网盘等网络信息服务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
依法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加强对新兴行业和领域治安管理。加强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和重点人员、特殊群体帮教管控,强化对重点要素的管控。加大刑满释放人员过渡性安置基地投入和建设力度,健全完善刑满释放人员安置帮教保障机制。推进社区矫正建设,细化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和社区的职责,规范各个环节依法运行。健全公共安全体系,预防重特大案事件的发生。进一步整合基层服务管理资源,加快区地县乡综合信息应用平台建设,提高基层综合服务管理水平。依法严厉打击涉黑、邪教和黄赌毒等影响群众安全和社会有序运行的违法犯罪行为。
依法管理网络信息传播。依法支持和保障互联网及信息技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健全和完善互联网管理长效机制,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行政手段,依法加强对网络信息服务的监管,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审核准入制度和网络监控体系,严格落实涉密信息系统分级保护、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和措施。建立完善的网络安全技术保障体系,提高对网络安全事件应对和防范能力。严格落实网络、手机实名制,依法加强互联网管理,净化网络环境。
三、紧紧围绕法治环境建设推进依法治疆,加快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
健全促进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营造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紧紧围绕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的区域交通枢纽中心、商贸物流中心、金融中心、文化科教中心、医疗服务中心以及国家大型油气生产加工和储备基地、大型煤炭煤电煤化工基地、大型风电和光伏发电基地,国家能源、交通、通信等综合大通道,制定和完善相关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积极优化核心区建设的法治环境。清理和废止有违公平原则、制约非公有制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完善激励创新的产权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围绕民生建设、产业转移、自主创新、科技创新、区域协调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现代服务业、环境生态、节能减排、深化改革等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目标任务,及时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和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依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企业以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对企业提出无法律依据的要求和实施违反法治规范的行为。健全公平有序的竞争交易规则,依法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反对垄断,促进有序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市场监管执法力度,鼓励和保护合法经营,纠正不正当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严厉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安全、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加强对垄断行业的监管,查处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行为,严肃查处商业贿赂。
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企业经营管理的法治化。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依法加强对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引导企业依法决策、守法经营、规范管理、诚实守信,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自觉履行企业义务和社会责任。
加强生态文明法治保障。实施功能区规划,加快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地方性法规体系。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建立和完善严格的生态环境执法监管制度、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制度和区域间环境治理联动执法合作机制。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自然资源开发补偿制度、环境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严厉查处破坏资源环境的违法行为,完善和落实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
四、紧紧围绕法治社会建设推进依法治疆,着力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
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坚持系统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将法治建设融入各项创建活动之中,丰富内涵和形式,提高各地各部门法治化管理水平。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维护民族团结、推进“去极端化”、打击暴力恐怖等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事务、维护公共利益、救助困难群众、帮教特殊群体、预防违法犯罪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自治和专业服务功能,加强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
建设功能齐全的法律服务体系。发展法律服务业,统筹城乡、区域法律服务资源。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律师、公证、司法鉴定、法律援助、基层法律服务等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司法行政机关及律师协会要积极引导律师定期为基层及边远县乡群众提供法律咨询、代理诉讼等法律服务,开展律师事务所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对口联系,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促进律师法律服务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农村、进调解委员会、进协会等各类组织。探索建立公证提前介入政府重大项目服务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实施司法鉴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司法所建设,发挥司法所为基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为基层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调解纠纷、化解矛盾的作用。
健全完善依法维权机制。强化法律的权威地位,引导和支持各族群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积极推进阳光信访,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健全区、地(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五级社会矛盾滚动排查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普遍建立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完善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积极推动在基层法院设立人民调解室或工作窗口的“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加强人民调解在基层派出所“治调对接”的有机衔接。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
推进基层治理法治化。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增强基层党员干部法治观念、服务意识,切实提高依法办事能力,确保基层党组织能够有效组织、带领干部群众维护一方稳定、建设一方和谐、推动一方发展。加强基层法治机构建设,做强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推进法治干部开展下基层活动。
五、坚持立足区情,提高地方立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完善立法工作机制,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在党委领导下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体制机制,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健全完善地方立法起草、协调、审议机制和征询立法意见机制,加强立法前论证,提高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征求人大代表及社会各界意见制度,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起草法规草案。推进民主立法,健全立法机关主导、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立法的方式。完善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健全优化现行立法协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律师、专家学者等对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作用。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和制度化建设,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完善法规规章草案表决程序,重要条款可实行单独表决。
依法行使自治区地方立法权。明确立法权力边界,用足用好《立法法》赋予的民族自治地方立法权限。依法行使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制定权,及时制定与国家法律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把握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与社会组织的事权分工,确保地方立法符合实际、紧扣需要,不断完善与新疆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发展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体系。
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把促进民族团结和宗教和谐、打击暴力恐怖活动、遏制宗教极端思想渗透作为立法工作重点,紧扣自治区促发展、惠民生、保稳定等重大战略部署推进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制定。坚持立、改、废、释相结合,抓紧修改与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确保法律、行政法规统一实施。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进程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重大措施于法有据。
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工作。完善政府规章制定程序,完善公众参与政府立法机制,健全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增强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地方重要政府规章由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起草,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
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建立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统一发布和有效期审查制度,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地方性法规草案、政府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和立法调研、听证、评估制度。加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适应信息化社会需求,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每隔两年清理公示制度。按照国家电子文件管理规定,推进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检索系统建设。
加强和改进人大法律监督工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创新人大监督机制,健全规范监督法律实施体制,完善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加强监督制度和机制建设,建立科学、合理、规范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把监督工作的各个环节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轨道。着力增强监督实效,通过持续监督、跟踪监督,支持和督促“一府两院”做好工作,推动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实施。
六、坚持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推进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规范不同层级政府事权,强化自治区政府统筹推进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地县政府执行职责。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各级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做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决定。完善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加强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建立和发展社区服务和社会救助服务平台。编制政府服务项目目录和办事指南。健全完善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政府信息公示及保密审查制等制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公共服务行政事业性收费监管,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设定的管理、收费、罚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努力把新疆建成“审批事项最少、效率最高、服务最优”的省区之一。
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健全完善各级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决策的程序、范围和具体操作规则,并向社会公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严格执行公开产生听证代表、及时向社会公布意见采纳情况等程序。探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成本效益分析制度。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根据不同层级政府事权和职能减少层级、整合队伍、提高效率,合理配置执法资源和力量,更好地履行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环境保护职能。完善地县两级政府行政执法管理,加强统一领导和协调。理顺行政强制执行体制。理顺城管执法体制,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大幅减少地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等领域实行综合执法。严格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推进网上移送、受理、立案、撤案、监督,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完善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监督方式和内容,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明确执法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规范裁量范围、种类、幅度、时效及责任。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防止权力滥用。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干预,坚决惩治执法腐败现象。改革完善行政复议体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设立并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发挥行政复议监督纠错、权利救济和化解矛盾的作用。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案件出庭应诉制度。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规范政府服务行为,将政府服务行为纳入行政电子监察,加快服务型政府、透明型政府建设。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据权力清单,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职责权限、管理流程、监督方式等事项。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完善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
七、坚持公正司法,进一步增强司法公信力
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各级党委要带头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督查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要据情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追究刑事责任。各级行政机关要健全制度,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严肃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真办理人民法院提出的司法建议。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行为,应该督促其纠正。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律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按照党中央的统一部署,积极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理顺上下级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关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特别是庭审的作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切实履行司法改革监督指导职责,指导全疆各级法院、检察院解决推进改革中遇到的难题。结合新疆实际,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审理行政案件或者跨地区的民商事案件。法院受理案件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建立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讼行为的甄别和惩治机制,加大工作力度。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加强职务犯罪线索管理,健全受理、分流、查办、信息反馈制度,完善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制度,积极构建预防职务犯罪体系。积极稳妥推进公安工作体制机制改革。强化公安执法管理,全面推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管理、侦查办案与监督管理分离等机制。
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和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建立法官、检察官员额制度、司法机关不同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法官、检察官选任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机制和办案责任制、责任终身制、错案责任倒查制。健全法院院长、庭长审判管理机制和审判监督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稳步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工作,依法赋予主任检察官执法办案相应决定权。建立健全司法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严禁司法人员私自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收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或辩护业务等掮客行为。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探索在自治区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加大各族群众参与司法的保障力度。进一步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扩大公开范围和内容,创新公开方式和形式。除依法不能公开的外,法律依据、司法程序、流程、结果和生效法律文书都要向社会公开。加强法律文书释法说理,提高法律文书质量。全疆法院要加快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和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检察机关要落实检察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制度建设,在司法调解、司法听证、涉诉信访、减刑假释等司法活动中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实现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确保基层群众所占比例不低于新增人民陪审员的三分之二,完善随机抽取方式,保障参审权利,提高参审比例。逐步实行人民陪审员不再审理法律适用,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司法机关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强化人权司法保障力度。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重视保障律师作用的发挥。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及证人保护制度,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对被告人、罪犯的辩解、申诉和控告认真审查、及时处理的机制。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强化执行征信建设,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切实解决执行难。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司法救助和司法赔偿制度,做好司法救助与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加大对社会弱势群体和特殊人群的司法救济,确保真正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权力,加强对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清理超期审理和超期羁押案件。加强对司法人员渎职违法犯罪行为的监督,防止和纠正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行为。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加强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促进监管场所依法管理。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产、起诉等环节执法活动的监督。
八、加强宪法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推动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坚持以宪法为根本的行为准则,自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强化各级干部的宪法法律意识。认真组织好国家宪法日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开展“法治讲堂”、“法治人物评选”等多种形式的法治宣传教育,加大公开宣判、以案说法力度,引导全民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把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作为树立法治意识、提高法治素养、培育法治信仰的关键,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列为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各级各类干部进修或培训班中法治课时要占总课时的10%—15%。继续抓好“与法同行万人宣讲”活动和公职人员学法考试工作。将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少年抓起,大、中、小学校、职业院校及各类社会力量办学都必须开设法治教育课程,培育法治理念,树立法治信仰。
健全法治宣传教育机制。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法治宣传工作的领导,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谁用工、谁普法”的原则,进一步落实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责任。用好“法治宣传教育月”等有效载体,丰富内涵,增强实效,形成常态化。建立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以案释法制度,加强普法讲师团、普法志愿者等法治宣传队伍建设,各级各类宣传机构和新闻媒体要配备学法懂法的专业人才,不断提升法治宣传的能力。加强农村法治宣传教育,关注重点群体,抓好以青少年、妇女、流动人口、企业职工、工商经营户为重点的法治宣传教育。将法治宣传教育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和绩效考核内容。结合基层实际,逐步解决乡村法治宣传教育缺少工作人员的问题。建立法治学校(夜校),创办《法治新疆论坛》,编写《法治新疆手册》、《领导干部法律读本》等。
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坚持弘扬法治精神与现代文化引领相衔接,坚持推进法治新疆建设与开展“去极端化”宣传教育相融合,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开展“反暴力、讲法治、讲秩序”宣传教育。发挥主流媒体法治宣传“主阵地”作用,加强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运用。加大公益普法宣传力度,提高普法的针对性、时效性,使法治宣传走进千家万户。开展“法治新疆”主题文化活动,创作、开展一批“法治新疆”主题文艺节目和体育活动,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文艺表演和体育竞赛等特色文化活动中,增强法治文化贴近性、接地气。充分利用各种有效载体,大力营造全社会学法、知法、守法、尊法、信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九、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疆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建设高素质法治专门队伍。用好党中央支持政策,加强各级法治专门队伍建设。把政治坚强摆在首位,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切实加强全疆各级立法队伍、司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抓住领导班子建设这个关键,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尤其注重选拔在反分裂斗争实践中经受锻炼和考验的法治人才。
扎实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执行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认真实施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全面贯彻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不具备职业资格,不得进入法治专门队伍执法执业,未取得职前培训合格认定,不得在法治专门岗位上岗。落实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研究、法学教育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探索建立从具备全日制法学本科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中优先录取法治专门人才的体制机制,探索对法学专业毕业的硕士、博士可以免笔试直接进入面试,到地州、县市法治专门岗位工作的,可以给予特殊生活照顾,努力营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环境。鼓励、吸引各类法律服务高端人才来疆工作。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作制度。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切实发挥其在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有效解决政府法制机构特别是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不相适应的问题。
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切实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拥护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反对民族分裂作为律师从业的基本要求,着力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进一步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促进律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健全律师法律服务网络,深化各级律师协会公益法律服务中心试点工作。为律师从事社会矛盾调解、社区法律服务、医疗纠纷解决、信访接待及困难群体法律援助等提供平台。加强律师行业党的建设,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结合新疆实际,广泛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成立法律服务志愿者协会,充实志愿者队伍。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偏远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双语人才、高层次人才匮乏问题。
加强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工作。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全方位占领高校、科研机构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阵地,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进教材、进课堂、进头脑,培养造就熟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熟悉新疆区情和法治建设实际的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支持区内法律院校实施跨校际联合,整合资源,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特别是注重培养少数民族及双语法律人才。紧密结合新疆法治建设需求,设置专业和课程,培养急需人才。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研究实施创新法律人才培养的专门政策措施。在涉及新疆长治久安、社会稳定、社会治理及保障等领域加大研究项目投入,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研究,服务于依法治疆战略。健全、完善全疆各级政法部门和各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与法学教育、法学研究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视发挥各级法学会的人民团体作用和智库作用,组织、团结、领导各族各界法治工作者,为各级党委政府提供研究咨询。
十、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全面开创依法治疆工作新局面
不断提高各级党委依法执政水平。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依法治疆,必须确保宪法和法律在新疆得到全面正确的实施。依法执政是依法治疆的关键。各级党委既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确保党的主张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疆的全部实践之中,又要改进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宪法法律,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以法治的理念、法治的体制、法治的程序、法治的方法开展工作。加强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委对地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决策程序。地方立法涉及本行政区域内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的,必须报同级党委讨论决定。地方性法规制定和修改的重大问题,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向同级党委报告。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把调查研究、征求意见、法律咨询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党委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从制度上、程序上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依据宪法法律治疆理政,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
健全党委领导依法治疆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对全面推进依法治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着力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各方分工协作、社会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成立自治区依法治疆领导小组,加强对依法治疆工作的部署、指导和检查,推动工作落实。党委要定期研究法治建设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
加强党内依法执纪工作。加强党的纪律检查机构建设。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要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决策部署,旗帜鲜明地反对民族分裂、宗教极端和暴力恐怖主义,态度坚决地维护祖国统一、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在大是大非面前坚决同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始终保持高度一致。依法依纪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严格制度落实,建立长效机制。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进一步改进巡视工作,坚决惩处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案件,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加强自治区党内法规建设,加大党内法规备案审查和解释力度,形成配套完备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规范案件移送,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
加强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政法委员会是党委领导政法工作的组织形式,必须长期坚持。要把工作着力点放在把握政治方向、协调各方职能、统筹政法工作、建设政法队伍、督促依法履职、创造公正司法环境上,带头依法办事,保障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严肃党的纪律,督促指导政法部门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完善政法机关党组织重大事项向党委报告制度,加强政法机关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各级党政干部是依法治疆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必须带头学法、知法、守法、尊法、信法、用法,增强宪法和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在各级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法治实践工作经验丰富的成员。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把能不能遵守宪法法律、依法办事作为考察干部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政治坚定、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干部。对特权思想严重、法治观念淡薄的干部要批评教育,必要时要采取组织措施。
支持推进法治兵团建设。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兵团法治建设是依法治疆的重要内容。各级党委政府要支持兵团依法履行职能,管理内部行政、司法事务,建立健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法治保障机制,有效推进兵团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各级党委和部门要全面准确贯彻党中央《决定》和本《意见》精神,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要根据本《意见》,作出依法治疆的决议。自治区人民政府要制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要研究制定促进执法、司法公正的实施方案。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工作目标和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责任制,确保各项部署落到实处。
全疆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群众要更加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实践,求真务实、开拓进取,为建设法治新疆、实现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而努力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