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部门委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03.04.2015  19:45

  为加大排污费政策实施力度,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保部等三部委颁布的《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的要求,2015年3月6日,由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环保厅等三厅委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5〕363号)文件。

  《通知》对调整并提高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排污标费政策,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方面有具体的要求。通过这次重新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进一步优化机构,加快改造落后产能,减少高耗能、高污染产业和项目,进一步提高我区企业对环境保护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