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掏鸟获刑”案真相

09.12.2015  13:09

  “捕鸟在有些人眼中并不是多大的事,然而不知情并不能成为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理由。与其说对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半’引发热议,不如说此案在第十五个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敲响了如何保护野生动物的警钟。”12月6日,在河南省会郑州市的地铁上,市民程飞打开手机,指着网络上的帖子说。

  法治周末记者注意到,只要在网络上输入“掏鸟获刑”4个字,就会弹出与大学生闫啸天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有关的一个个网页。热议声集中在两个方面,一种声音认为,刑罚未免过重;另一种声音则认为,法院判决定罪量刑适当,不能因为是大学生就要求法外开恩。

  捕鸟卖鸟获刑十年半

  21岁的新乡市辉县人闫啸天,是河南郑州职业技术学院的学生。2014年暑假期间,因涉嫌犯非法猎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判决书显示:

  2014年7月14日左右的一天,闫啸天、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2只,后逃跑1只,死亡1只。7月18日,闫啸天、王亚军卖到郑州市7只,以150元的价格卖给贠荣杰燕隼1只。闫啸天独自卖到洛阳市2只。

  2014年7月27日,闫啸天和王亚军在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一树林内非法猎捕燕隼2只及隼形目隼科动物2只,共计4只。

  2014年7月18日,贠荣杰在辉县市百泉镇李时珍像处以150元的价格收购了闫啸天和王亚军于7月14日左右猎捕的燕隼1只;7月30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贠荣杰家将该只隼扣押。

  2014年7月26日,闫啸天从平顶山市张瑜琦手中以自己QQ网名“兔子”的名义收购凤头鹰(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1只。7月28日,辉县市森林公安局在闫啸天家中查扣同月27日闫啸天和王亚军猎捕的隼4只和闫啸天同月26日收购张瑜琦的凤头鹰1只。

  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贠荣杰对公诉机关指控他们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闫啸天律师的辩护意见是:闫啸天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其在公安机关传讯时,供述的是捕捉的系阿穆尔隼幼鸟,但是否是阿穆尔隼没有证据能够认证;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目前没有鉴定机构能对该幼鸟进行物种鉴定,鉴定机构并未实际查看鸟类,仅凭两张图片就作出了鉴定结果;另外,闫啸天不知燕隼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其犯罪以后并未对鸟类进行虐待,该鸟已被移送到新乡市人民公园,而且其为在校学生,系初犯,应当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明知是国家保护动物,而非法猎捕、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告人贠荣杰、闫啸天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并应对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和贠某处以刑罚。被告人闫啸天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闫啸天、王亚军、贠荣杰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

  关于被告人闫啸天的辩护人辩称闫啸天不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因有辉县市森林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等书证、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及被告人闫啸天在公安机关供述相互印证,故其辩解理由不足,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对鉴定意见提出的辩护意见,因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系公安部授权的鉴定机构,该鉴定机构的鉴定范围包括法医物证项目,鸟类的物种及保护级别均包括在法医物证项目中,故对该辩护意见也不予采纳。

  今年5月28日,辉县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闫啸天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半,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亚军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贠荣杰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三被告人均不服,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8月21日,新乡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得是否重引发争议

  闫啸天的家乡辉县市高庄乡土楼村是个植被良好、环境优美的省级生态村,村前的辉陵路就是辉县南太行的旅游环线。当地老乡也许不知道有保护野生动物的法规,但爱护环境、爱护野生动物,早已成为大家的共识。

  据闫啸天的父亲闫爱民介绍,儿子对小动物特别喜欢,在他们心里,农村孩子逮鸟抓鱼不用管,根本不知道会判得这么重。

  在闫啸天是否明知所猎捕的“”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的问题上,法院认为,闫啸天、王亚军在侦查阶段对其主观上明知有过稳定供述,且与闫啸天本人在百度贴吧上发布的关于买卖鹰隼相关信息以及贠荣杰供述内容相印证。

  此外,公安机关提取闫啸天手机中的相关内容显示,闫啸天明知所猎捕的为燕隼,知道燕隼为国家保护动物;闫啸天和平顶山人张瑜琦之间系买卖凤头苍鹰,亦非闫啸天所称的送养。凤头苍鹰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买卖1只即构成非法买卖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猎捕燕隼的数量上,闫啸天、王亚军在侦查阶段、一审庭审时所作的供述相互吻合,王亚军在二审提审时仍予以供述,闫啸天在百度贴吧上传的以及在其手机中提取的照片和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的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的数量,综合认定闫啸天、王亚军分两次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燕隼和隼形目隼科动物16只的犯罪事实。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显示:隼科所有种类均为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及所附《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数量认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6只为情节严重,10只为情节特别严重。在量刑上,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新乡中院刑一庭审判员张培峰表示,案卷显示,闫啸天将隼捕捉到手后,在QQ群里挂出并进行出售,通过公安机关从他手机中所恢复的一些资料上来看,聊天记录、手机信息、照片等都证明,他已经明知这些隼属于国家保护动物还进行出售。检察机关有充分证据证实,被告人主观上具有明知的故意。

  据公诉此案的检察官透露,闫啸天是QQ群“河南鹰猎兴趣交流群”的一员。

  经在网络上搜索,记者发现,2013年10月17日,闫啸天就以“啸天1125”的名字,在百度“郑州职业技术学院”贴吧里发过一个帖子:“希望能聚集咱学(校)有共同爱好捕猎的同学,鹰猎!统统交流。”同时附上的有一张鹞鹰吃鸡的图片。

  闫啸天在百度多个贴吧里发帖,有的帖子上还留下自己的QQ号码、手机号码和本人照片。

  2014年5月,闫啸天发帖:“我是一个狩猎爱好者,杀生很多,会有报应吗?”在这一帖子里,他附上了一张40余只鸟类尸体的照片。

  闫啸天的发帖记录中还有以下内容:“收各种鹰、鹞鹰、隼鹰”“今天爬树掏了一窝喜鹊,累死我了,现在卖了,有人要没有?”……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表示,“知不知道燕隼是二级保护动物,以及知不知道因此受到严惩”叫法律认识,法律认识错误是不免责的,理由就是公民应当知法守法,所以,因为对法律不了解而要求免除罪责不可接受。

   对公众是个警醒

  闫啸天在悔过书中写道,他不知道这是违法行为,但是违反了国家法律,愿意接受法院的判决。他也是一个有梦想的人,从小特别喜欢小动物,准备出去以后从事野生动物保护事业,让更多的人保护它们。

  为闫啸天申诉的辩护律师付建认为,此案一审开庭开了三次,其中有两次观点是不一样的。第一次开庭时,公诉人关于量刑的意见是,因为情节轻微,又是在校大学生,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第三次公诉意见则认为,数量多,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从重处罚。

  闫啸天的父亲表示,相关申诉材料已递交新乡市中院,希望法院能启动再审程序。

  “无论怎样,闫啸天的所作所为都是一件令人痛心的事。但从保护环境、保护自然的角度,此案对公众是个非常有益的警醒,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是一个推动。”河南农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杨红朝认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因其稀缺性,要禁止猎捕行为。虽然需要用重典,但更应该通过以案说法的形式,加大对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力度,让每名公民懂得尊法守法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以避免此类案件的再次发生,

  河南省林业厅一位不愿具名的人士认为,从17世纪到20世纪末的300年,是世界从近代逐步走向现代的时期,人类的文明飞速地发展,造成地球上300多种美丽的动物一个个从走向濒危到消失。要减缓或改变这一现实,就要强化人们的动物保护意识,做好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宣传普及,使人们知晓相关法律规定,同时增加惩处力度。

  杨红朝认为,据《中国动物保护法制建设白皮书》统计,我国涉及野生动物保护与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超过350余部,初步形成了包括国际条约、宪法、刑法、野生动物保护法及地方法规等在内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体系。要依法提高公众的动物保护意识,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和贩卖、运输野生动物的行为,更加突出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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