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专家前来授课我区积极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13.09.2017  13:12

去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今年5月,自治区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的通知》(新政办明电〔2017〕135号)。为了更好地推进这项工作,9月8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举办全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业务培训班,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全覆盖培训。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商务厅、工商局、法制办等公平竞争审查联席会议28个成员单位,其他区直机关,以及地(州、市)、县(市)相关部门有关人员参加了培训。

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市场机制下,政府的角色定位决不能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放置于无所不能、无所不在、无所不包、无所不管的位置上。政府管得太多,管得太宽,管得太死,就可能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妨碍市场机制高效运转和作用充分发挥。为有效规范政府行为,防止政府过度和不当干预市场,需要对政府行为事先开展公平竞争审查,以保障资源配置在市场机制、公允价格、充分竞争的前提下,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

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副局长李青等专家深入详细地讲解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出台背景、主要内容,如何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并介绍了国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建立和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经验做法,使大家对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有了更加清晰的认识。

公平竞争审查的主要内容

四大类

18 项标准

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5项)

1.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不得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5项)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不得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4项)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不得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不得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不得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4项)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同志就全区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提出了六条要求:一是加强学习,提高对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二是建立机制,确保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有序开展;三是自我审查,把好增量政策甄别关;四是把握节奏,做好存量政策清理;五是强化执法,严查行政垄断案件;六是落实监督,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实施公平竞争审查是一项长期性、系统性的改革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自我审查制度和存量政策清理方案,加速推进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为新疆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