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 法院判“常回家看看”
21.11.2015 09:40
本文来源: 人民网
因与母亲不和,儿女多年不回家尽赡养义务,母亲一纸诉状将儿女告上法庭,要求其给予经济赡养和探望。11月15日,新疆拜城县人民法院对该起赡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秦先生、秦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每两个月探望原告李老太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李老太生日各探望她一次。
记者了解到,年近八旬的李老太没有收入又没文化,她生育一儿一女,老伴过世后独自居住在拜城县。她的儿子在外地做生意,不经常回家探望她;他的女儿在拜城县经营了一所家电城。李老太与女儿的关系原先尚好,并常有往来,后来因双方对家庭琐事的认识各有不同,母女之间往来日渐疏少。
可近些年,李老太的身体大不如前,几次生病住院,儿女既未到医院照顾她,也没有支付任何费用。逢年过节,别家欢声笑语,儿孙绕膝,尽享天伦之乐,李老太心里不是滋味。今年11月1日,李老太将子女起诉到拜城县人民法院,要求秦先生、秦女士每月支付其生活费1500元;并负担其2014年以前的住院费16120元。李老太还要求秦先生、秦女士每两个月探望她一次,每逢春节、中秋节、重阳节、及自己生日探望她。
拜城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且秦先生、秦女士的经济条件均良好,故对李老太要求其子女每月负担生活费1500元及部分医疗费、护理费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李老太已近80高龄,身体不再康健如昔,对于子女精神上的理解、尊重、关心、体贴的需求更为强烈,要求子女定期探望的诉请于法有据,亦合情合理,故法院予以支持。(张路 刘小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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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1.2015 09: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