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31.12.2015  23: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新人社函〔2015〕676号

 

关于公布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自治区合格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2014年、2015年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已圆满完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2014年度、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公布如下:

一、2014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

(一)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和田、喀什、阿克苏、克州)

1.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5分。

2.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2分。

3.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二)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地州合格标准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71分。

2.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60分。

3.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51分。

4.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3分。

二、2015年度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自治区合格标准

(一)南疆四地州合格标准(和田、喀什、阿克苏、克州)

1.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40分。

2.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3.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3分。

(二)自治区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地州合格标准

1.自治区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60分。

2.地(州、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乌鲁木齐市和各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在校报名的护理专业应届毕业生单科合格标准为51分.

3.县级(不含地、州、市政府所在市,含乌鲁木齐县)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44分。

4.乡、镇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护理专业技术人员单科合格标准为37分。

三、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达到自治区相应级别医疗卫生机构的合格标准者,发放相应级别的执业资格证书和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其执业资格和专业技术职务在疆内有效。考试成绩当年有效,不做滚动管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 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