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出台办法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企业上“黑名单”,项目审批等将受限

30.12.2015  14:05

  本报记者李景平 见习记者王璟太原报道 山西省环保厅结合山西省环保工作实际,日前出台了《山西省环境保护厅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旨在依法加强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履行环境保护法律义务。

  据了解,《办法》所指的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是指按照“依法依规、严管严惩、公开曝光、接受监督、严格整改、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严重违反、多次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企业,依法采取特殊监管措施,公开违法查处信息,运用联合惩戒机制,促使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提高环境守法意识的监督管理制度。

  《办法》规定,如企业发生环境违法行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篡改、伪造监控、监测数据等环境违法行为被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并被认为必要时,将列入环境违法“黑名单”进行管理。

  《办法》还要求,由各级环保部门在每季度最后一周将列入“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以正式文件上报山西省环保厅,通过省环保厅法制部门进行汇总,召集相关处室人员召开专题审查会议,将通过后的列入“黑名单”企业的违法信息在山西省环保厅网站进行公布。

  对实施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山西省环保厅及各级环保部门将按照《办法》规定,通过加强监测、监控管理、加大执法监察频次;在实施“黑名单”管理期间不予受理和审批有关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申请、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等措施加强监督管理,以确保被实施环境违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认真落实整改,及时纠正环境违法行为,消除环境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