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 新建商住房每平方米降1元
新疆降低房地产交易负担再出新招:自10月15日起,降低全疆房地产转让手续费,新房每平方米降1元,二手住宅每平方米降两元。以此估算,一个100平方米的住宅转让手续费将减少100-200元。
这是10月15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关于降低房屋转让手续费的通知》中的要求。本通知自2015年10月15日起执行。
此次调整后,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详细如下。房屋转让手续费按建筑面积计收,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房屋转让手续费新标准
新建商品房: 住宅由3元/平方米降为2元。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包括集资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等保障性住房减半征收,房改政策售房不收取手续费;非住宅由6元/平方米降为4元。
存量房屋: 已购公有住房(包括集资房)首次上市交易1.5元/平方米,其他住宅由6元/平方米降为4元;非住宅由8元/平方米降为6元。
以继承、遗赠、婚姻关系或其他合法方式转让房屋的,免收房屋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房的交易手续费由转让方(卖方)承担,存量房屋的交易手续费由转让双方各承担50%。
新标准中,将已购公有住房(包括集资建房)首次上市交易房屋转让手续费确定为每平方米1.5元。以此估算,100平方米的已购集资房首次上市交易,只需缴纳15元房屋转让费。
随着新标准的执行,原征收标准同时废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求,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需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自治区两部门发布这一通知,旨在降低房地产交易成本,切实减轻居民负担,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住房转让手续费受理商标注册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要求。
就在本周,我区五部门放出支持住房消费的大招:联合下发通知,通过提高公积金贷款额度、放宽贷款条件、扩大提取范围、降低使用门槛、简化办理手续等方式,支持缴存职工住房消费。(刘书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