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房叔”落马记:副处级干部疯狂敛财超1.3亿

17.08.2015  13:39
原标题:杭州“房叔”落马记:副处级干部疯狂敛财超1.3亿

  受贿1.24亿元,贪污1053万元,杭州市房管局原副局长张新——一名副处级干部,因疯狂敛财博得杭州“房叔”的大名。

  2014年9月,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贪污罪依法判处张新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起小官巨贪的案件终于尘埃落定。

  或许,在正义之锤敲响的那一刻,张新还是无法相信,自己监守自盗、精心谋划的“饕餮盛宴”,竟然毁于一次例行的审计。

   消失的档案

  2010年10月,审计署组织对18个省(市)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根据安排,由长沙特派办负责对浙江省杭州市2010年政府投资保障性住房情况进行审计。

  此次审计的重点内容是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房的投资、建设、分配、后续管理及相关政策执行情况。审计组的主要任务是,在摸清杭州保障房总体情况的同时,突出对重大违法违规问题的审计,促进住房保障政策落实,维护群众住房保障权益。

  在审计资金使用情况时,审计人员发现了一个疑点——杭州市近年来有大量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被投入危旧房改造项目。

  随后,审计人员跟踪资金流向,发现杭州市房管局动用廉租住房建设资金购置了大量拆迁安置房。而检查购置明细时,细心的审计人员发现,市房管局在A小区购置的拆迁安置房金额达到2.29亿元,购置价格也远远高于其他房源,单价更是达到7300元/平方米。

  凭借多年的保障性住房审计经验,审计人员觉得其中必有蹊跷。审计组锁定A小区项目这一目标,立即兵分两路,一组前往A小区拆迁安置房项目的开发公司了解基本情况,另一组则前往市房管局调阅该项目详细的房产拆迁档案。

  于是,就有了审计人员和时任房管局副局长张新的初次交锋。当审计人员提出要求查阅A小区项目的房屋拆迁档案时,张新却答复该项目未要求归档,没有档案。这显然有悖常理,因为根据相关规定,城市拆迁档案必须归入市房管局保存。

  审计人员决定自行前往房管局档案馆调阅档案,然而档案馆工作人员却声称,负责档案管理的同志生病休假,需要一个月后才能上班。

  调阅档案只是审计检查的常规做法。房管局相关人员的搪塞阻挠,反而引发了审计人员的怀疑,莫非这消失的档案背后,藏着不可告人的秘密?

  为了避免再生枝节,审计组要求房管局主要领导配合,并连夜前往档案馆,取得了A小区拆迁安置房项目的所有房产拆迁档案。

   违规项目有隐情?

  就在审计人员取得档案资料的同时,前往项目开发公司现场的另一组审计人员也有所收获。

  他们发现,A小区拆迁安置房项目涉及的原土地所有者,即被拆迁方,竟然就是发起成立项目开发公司的两家私营企业甲公司和乙公司。

  审计人员马上联想起档案中的记录,在A小区安置房项目拆迁过程中,项目开发公司共支付甲公司和乙公司拆迁补偿款1.6225亿元。

  为什么在A小区拆迁安置房项目中,开发商恰好是被拆迁方呢?开发商又是如何取得A小区项目的开发权?巨额拆迁资金左手倒右手的背后又有什么隐情?疑点丛生,审计组感觉到这绝对不是一起简单的资金挪用事件。

  审计组随即展开了闭门讨论,商定从两个方面深入追查,一方面,调查该项目开发商的开发资质以及项目的审批程序是否存在违规之处;另一方面,直奔主题,调查巨额拆迁补偿金是否真实、合法。

  审计人员来到杭州市建委,相关工作人员称,A小区项目的建设审批手续市房管局的张新最清楚,因为张新当时担任市建委住房开发处的处长。

  再一次,审计人员与张新短兵相接。在这次谈话中,张新对有关的情况要么“记不清”,要么“不太熟悉”。

  当被询问到“项目开发公司开发项目的土地为什么在其两家股东名下”等关键问题时,张新的说法是,按照杭州市政策,确实不允许企业利用名下土地自行开发拆迁安置房项目。可是这个拆迁安置房项目有点特殊,因为甲公司和乙公司经营困难,住房困难职工较多,这是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问题而特事特办的项目。

   探访“皮包公司

  审计组决定,既然正面接触难以奏效,那就另辟蹊径,从外围对各个疑点进行突破取证。

  两家企业是否真的如张新所说是经营困难,住房困难职工较多?审计人员决定对甲公司和乙公司的背景进一步调查了解。

  看到审计人员突然上门拜访,乙公司负责人董某神色有点紧张。审计人员通过与董某谈话、查阅相关财务资料发现,该公司系2005年8月成立,经营规模较小,经营房地产经纪业务,仅有五六名职员,公司财务账上除了2005年8月一笔300万元的支出外,其他均为零星支出。

  对于这300万元支出的用途,董某的解释是:购买杭州市园林工程公司国有土地上的几处房产,并租用杭州园林的上述土地。审计人员敏感的神经再次被触动了,因为这宗土地,正是A小区拆迁安置房项目的部分用地。

  这正是审计组需要的答案。

  而甲公司的情况也与乙公司的情况类似:2004年8月成立,当月以股权转让方式,以1000万元价格从老的甲公司取得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而这片地也正是A小区拆迁安置房项目的部分用地。

  显然,并不存在张新所说的困难职工较多、需给予政策照顾的情形。而根据经验,审计人员也判断,这两家公司就是为了A小区拆迁安置房项目而诞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