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改革以人为本尊重民意
新疆公安厅就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答记者问
户籍改革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
新疆人民政府公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新疆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10月19日,新疆公安厅治安总队人口管理支队支队长许泰志就新疆进一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答记者问。
农民自愿进城,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问:此次户籍制度改革将对新疆户籍管理带来哪些重大变化?
答:新疆户籍制度改革,一是要努力实现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让在城镇就业居住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暂时没有落户的,能够逐步享受当地的基本公共服务。二是结合新疆实际,增加了“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并建立长效机制”、“实行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便民联系卡制度”等内容。三是结合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国务院《意见》)中为切实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从完善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
问:新疆户籍制度改革工作应遵循哪些原则,其发展目标是什么?
答:户籍制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面临的情况复杂、需要兼顾的因素多、统筹推进的难度大。
对此,新疆明确提出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需要把握的四项原则:一是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二是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充分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不坚决防止把农民“拉进城”、“被落户”。三是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各地根据中央的总体要求和政策安排,因地制宜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不分配指标,不层层加码,给地方留有空间。四是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积极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由主要对本地户籍人口提供向对常住人口提供转变,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新疆户籍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通过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实行居住证制度,逐步推进城镇人口在义务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等基本公共服务全覆盖;全力推进农(牧)业转移人口和外来人口在新疆城镇落户,享有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的权益。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
全力保障民生,取消各种条件限制
问:新疆户籍制度改革有什么特点?
答:结合新疆具体情况,自治区的《实施意见》从关注民生的角度制定了具体的户籍改革的政策,注意了“四个结合”:一是结合了201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自治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与2012年文件相比,由“全面放宽”变为“全面放开”,取消了落户的各种条件限制,提出了“放宽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落户政策”等政策。二是结合了中央第二次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八届七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从惠及南疆优惠政策和加快地方经济发展考虑,提出了“南疆实行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推动实现各民族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等政策。三是结合了国务院《意见》中为切实保障农(牧)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从完善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扩大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财力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四是结合了自治区的实际,提出了“控制乌鲁木齐市和适度控制克拉玛依市的人口规模”、“建立居住证制度”、“解决无户籍人员落户并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行流动人口便民联系卡制度”、“健全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等符合新疆实际的政策。
此次制定的各项政策既继承了2012年提出的户籍迁移政策,又加大了户籍制度改革的力度,既创新了人口管理,又结合新疆实际,围绕关注民生,设计了三个方面十三条具体政策。
问:《实施意见》对“进一步落实和调整户籍管理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应当怎样理解?
答:此次《实施意见》提出了以下户籍管理政策:一是全面放开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的落户限制。如: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依法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技能型人员、技校和职高毕业生;购房人员(对新购买商品房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可凭购房合同和契税完税证办理落户);因城市(城镇)建设承包土地(草场、林地)被征收、征用、完全失去土地(草场、林地)的农(牧)民的落户限制。同时,取消一些条件限制:职业限制(过去合法稳定职业是落户的前置条件);大、中专毕业学生签订劳动合同的限制;夫妻投靠、父母投靠子女和子女投靠父母限制(子女投靠父母落户,不再有未婚或未成年的限制);投资经商人员投资额和交税年限的限制;二是放宽租赁房屋(含实际居住地)落户政策。此次《实施意见》中放宽了租赁(含实际居住地)的条件,连续居住满一年和参加社会保险满一年,随迁人员放宽为家庭成员以及共同生活的人员等,更具有操作性,更符合实际;三是南疆实行更加宽松的落户政策。四是控制乌鲁木齐市和适度控制克拉玛依市的人口规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