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中相关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
14.09.2015 19:34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文件 新人社发〔2015〕86号
关于做好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中相关人员就业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做好户籍制度改革中相关人员的就业工作是推动自治区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保证。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区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5〕68号)精神,保障相关人员的就业权益,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户籍制度改革中相关人员的就业工作,凡进城落户的农(牧)民和离开户籍所在地并申领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两年、参加社会保险满两年的人员,均可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就业权。对符合条件的,要全部纳入自治区现行就业创业政策扶持对象范围,保证其就业权益。
二、各地要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制度,对进城落户的农(牧)民和离开户籍地并申领居住证的人员要统一纳入就业失业登记对象范围,及时办理《就业创业证》,并纳入实名制管理。
三、各地接此通知后,要按照自治区现行就业创业政策的申办程序和条件,于2015年10月底前制定本地配套实施办法,并做好政策落实的经办服务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个人和用人单位都能享受政策。
四、各地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充分运用报纸、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以及移动互联新技术、新媒体,积极宣传解读政策内容,将政策宣传到每一名进城落户的农(牧)民和离开户籍地半年以上并申领居住证的人员,帮助他们了解熟悉政策。
五、各地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出现的问题,并及时总结和上报落实情况。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9月11日
本文来源: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14.09.2015 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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