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自治区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
新发改收费〔2015〕972号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直属单位,各社会团体,伊犁州发展改革委,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自治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通知的通知》(新政办发〔2014〕9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企经营服务收费目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要求,我们对进出口环节中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全面梳理,形成了《自治区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在进出口环节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向企业法人及分支机构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自2015年起,进出口环节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管理。凡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照《目录》和相关规定实施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付。任何单位不得借助行政审批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事业单位向企业收取的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的企业收取的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列入《目录》。未列入《目录》的一律不得收费。禁止自立名目、自定标准乱收费。确有法律法规政策依据需要收费的,应当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费。
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确规定价格放开的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以及未列入《定价目录》的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不再列入此《目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要严格遵循“通过协议或合同确定委托关系,明确服务内容,确定与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收费标准”原则,坚持双方协商,不得强制服务。
二、《目录》中所列收费项目应分别按照其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本通知公布后,如国家和自治区新增或取消、调整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控制在《目录》之外设立新的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要进一步完善现行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进一步降低偏高的收费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
四、各地、各部门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国家和自治区已经明令取消的各类收费。各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要加强对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乱收费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严查处。
五、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建立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公示制度。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本地的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采取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进出口环节涉企收费目录》,提高政策的透明度。通过政策宣传、价格监督检查等措施,落实进出口环节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六、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自治区进出口环节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