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西黑山矿区将军戈壁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05.03.2015  21:06

  环审[2014]206号

  新疆天池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审查〈新疆西黑山矿区将军戈壁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送审稿)〉的请示》(新天能请字〔2014〕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属国家规划的新疆准东煤田西黑山矿区。矿田面积约77.5平方公里,设计可采储量32.12亿吨,可采煤层从上至下为侏罗系中统西山窑组B5、B3、B2、B1、B1'、B0共六层,主采B5、B3、B1煤层。采用露天开采,生产规模1000万吨/年,服务年限292年。全矿田划分五个采区和一个后备区,首采区位于矿田东北部,面积6.35平方公里,服务年限20年。主要建设内容包括采掘场、外排土场、工业场地、选煤厂等主体工程及其辅助工程,原煤仓、产品仓、带式输送机等储运工程,供水、供电以及矿坑水和生活污水处理站等公用工程及环保工程。配套建设规模为1000万吨/年的选煤厂,选煤采用块煤重介浅槽分选工艺。

  该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划,国家能源局出具了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文件,水利部出具了《关于新疆西黑山矿区将军戈壁二号露天煤矿一期工程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水保函〔2014〕71号)。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保护及污染防治措施后,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因此,在落实我部批复要求下,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工艺和拟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生产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加强生态保护,严格落实各项生态恢复措施。建设期、生产期最大限度减少地表扰动面积,对临时占地应在施工结束后及时平整和恢复植被。采掘场剥离砾幕和采掘过程中的泥岩单独堆存用于土壤风蚀防护,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及时做好采掘场和内、外排土场的生态重建和恢复。项目达产第二年开始内排,达产第六年实现全部内排,排土场设置挡土墙和排水系统。落实矿山生态治理与恢复专用资金和各项生态补偿措施。

  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在采掘场固定帮采取围栏等防护措施,加强巡查,避免野生动物跌落采坑造成伤害。

  (二)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工程环保验收前,建成3840立方米/日矿井水处理站和720立方米/日生活污水处理站,矿井水和生活污水经处理后全部综合利用,选煤厂煤泥水实现一级闭路循环,不得外排。严格遵照“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地下水保护原则,减小采煤对地下水资源的影响。矿田东北部烧变岩区域留设足够的防水煤柱。落实地下水监控计划,重点监测地下水位、水质的动态变化情况,发现异常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采掘场、原煤转载、筛分破碎等系统配备抑尘、除尘装置,输煤采用封闭式带式输送机,原煤、产品煤采用封闭式储煤仓。对运输道路、排土场进行洒水降尘。厂界煤粉尘排放应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燃煤锅炉安装多管旋风除尘器和双碱法湿式脱硫除尘器,外排烟气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要求。工程环保验收前,及时拆除现有10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

  (四)做好固体废物的处置和综合利用。洗选矸石与剥离岩土混排至排土场,锅炉灰渣和脱硫渣送新疆大唐鼎旺水泥有限公司综合利用,生活垃圾定期运至准东开发区垃圾场统一处理。

  (五)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消声等措施降噪,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六)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制定突发事故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预案,建立与经济技术开发区、地方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

  (七)初步设计阶段应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在环保篇章中落实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各项措施及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开展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定期向当地环保部门提交工程环境监理报告。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书面提交试生产申请,经检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必须按规定程序向我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该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应在项目运行3至5年后组织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

  四、如工程的矿田范围、建设规模、生产工艺、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重新报批本工程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五、我部委托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西北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和昌吉回族自治州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4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