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工伤
31.01.2020 21:01
本文来源: 中国新疆网
【众志成城 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新疆三部门联合出台政策:因履职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认定工伤
新疆日报讯(记者李春霞 实习生肖梁远报道)记者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1月28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三部门联合出台政策,保障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
该政策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疗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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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1.2020 2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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