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每人年度最高赔付6.68万元
记者李琳、实习生苏德报道:10月26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简称《通知》),自治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正式建立并开始实施。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个人不缴费,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每人年度最高可赔付6.68万元。
建立和实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对被保险人发生意外身故、残疾和住院医疗等的补偿;是降低人身意外伤害风险,促进家庭和社会安定和谐,实施社保惠民工程,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知》明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具有新疆户籍的居民、参加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非新疆户籍居民和援疆工作人员。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0元,个人不缴费,由自治区各级财政安排,财政困难地区由自治区给予补助;保险期限为一年;赔付标准有三项: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一次性赔付5万元,因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按评残等级赔付(赔付不超过5万元);因意外伤害在门诊或住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最高赔付1.5万元(免赔额100元/次,赔付比例100%);因意外伤害住院的,每日赔付住院津贴20元(每次住院最高赔付30日,累计住院最高赔付90天),最高赔付0.18万元。合计每人年度最高赔付6.68万元。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采取政府主导、委托商业保险公司经营的新型保险管理模式。人社、财政、保险监管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受托商业保险公司依法经营,在社保经办机构设立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经办服务,切实保障被保险人意外伤害后及时得到赔付。
下一步,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将按程序确定承办的商业保险公司,签订委托合同,具体的人身意外伤害赔付问题,社会保险管理局将及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