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师徐立涉嫌受贿玩忽职守致使农场损失2700余万

05.05.2015  13:34
  近日,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立因犯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副团长徐立的政治生涯也永远地划上了句号。

  现年45岁的徐立出身于新疆和静县,中共党员,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二师某团党委常委、副团长,因涉嫌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

  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徐立涉嫌受贿的犯罪事实:2012年至2013年,徐立在担任某团副团长期间,利用自己主管农、林、牧业、科委与农技应用和推广等多项工作的同时,代表该团党委与库尔勒佳乐榨油坊业主李辉(另案处理)签订并履行“油饼购销合同”,在业务往来中,先后收受李辉送的人民币45万元及其他物品。具体事实如下:2012年8月的某日晚,徐立在团家中,收受李辉人民币20万元人民币,五粮液酒一箱,软中华香烟两条。同年中秋节前的一天上午,徐立在其办公室收受李辉送来的人民币5万元。2013年10月的某日晚,徐立在团家中收受李辉送来的人民币10万元,红花郎酒一箱、软中华香烟两条。同年的11月4日晚,徐立在库尔勒市某小区家中收受李辉送来的人民币10万元,金剑南酒一箱、软中华香烟两条。事后,徐立为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从收受的金剑南酒、红花郎酒、五粮液酒箱中各取出一瓶酒,分别将人民币10万元、10万元、20万元放入酒箱中,并将酒箱重新封存。2014年4月初,徐立向本团纪委主动交待并退交人民币10万元和烟酒(箱内30万元),后又向师纪委退赃款人民币5万元。

  审判机关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李辉之多次给徐立送财物,其目的是因为徐立是某团主管农业的副团长,以此拉近两人之间的私人关系,到时可以与该团多签订购销合同,能顺利供货、顺利结账,以及在今后合作中还能够提供各种便利条件。后李辉因涉嫌多起诈骗犯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抓获,团里派徐立到市公安局协助调查此事时,徐立才知道团里向银行通过“倒贷”的借款被骗,内心由此恐慌,遂决定将收受的40万元现金、烟、酒交团纪委,其第二次收取的5万元用于个人消费(后退还)。证人王山也证实:2014年4月的某天上午,徐立给其打电话,说李辉给他送的酒中发现有大量现金,要求团纪委迅速来人处理此事。当该团有关工作人员来到徐立家中时,看到放在地上的是四箱酒,其中两箱五粮液、一箱红花郎、一箱金剑南、六条中华烟。徐立声称当他看到金剑南酒箱上印有开箱有喜,中奖率达百分之十六字样时,因出于好奇,便打开了酒箱,发现里面少了一瓶酒,其中有一个黑色塑料袋包了一捆钱,他当时很惊奇,就给某领导打电话,说自己中大奖了,让其来一趟,经清点达10万元人民币,其他的酒箱未打开,被团纪委拉走。

  徐立涉嫌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2013年临近年末,徐立向临时主管财务工作的某领导提出当年本团需要办理银行借款进行“倒贷”。该领导同意,立即安排由徐立负责办理相关事宜,并叮嘱他一定要确保资金安全。徐立在具体操办该项业务过程中,对库尔勒佳乐榨油坊及业主李辉资金及信用情况不做任何调查、了解和论证,对其中可能存在的风险也没有进行评估,于同年11月初与李辉签订三份用于银行借款的“油饼购销合同”,借用库尔勒佳乐榨油坊的账户为本团办理借款倒账事项,并在实施“倒贷”操作中,对具体经办人彭某某(另案处理)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致使该团向银行所借的2700余万元贷款,在库尔勒佳乐榨油坊账户过账期间被李辉挪作他用,现已无法追回,给该团造成直接损失2700余万元。

  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徐立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 非法收受人民币45万元及其他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徐立在担任副团长期间,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该团办理贷款过程中,与库尔勒佳乐榨油坊签订虚假购销合同,且在办理倒贷过程中不履行监督职责,造成该团经济损失达27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对徐立的犯罪行为应数罪并罚。对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徐立存在自首、积极退赃、认罪悔罪,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在办理贷款转回过程中,是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不具有玩忽职守的客观条件,上诉人徐立的行为不构成玩忽职守罪。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对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一审判决徐立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违法所得人民币45万元及烟酒予以上缴(已追缴)。

  俗话说:“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正是不惑之年的徐立身为农牧团场的主要领导,不认真、不依法履行其工作职责,却放弃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受利益驱动而丧失最起码的职业道德,得不偿失,最终沦为阶下囚,这是值得我们党员干部思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