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集《新疆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为认真贯彻和落实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 “大力发展名特优新农产品,培育知名品牌”的精神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会议上白志杰常委提出的“重视加强新疆特色农产品营销宣传,多在‘特、优、精’上下功夫,提升新疆特色农产品市场影响力和占有率”的精神,积极配合国家农业部完成《全国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的编纂,发掘、保护、培育和开发一批新疆“名特优新”农产品,进而推进农产品品种改良、品质提高、市场开拓和品牌创建,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按照自治区农业工作会议要求,现在全疆开展“名特优新”农产品的征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征集条件
名特优新农产品是指具有鲜明地域特色、较大生产规模和商品量、品质优良、影响深远,具有较高社会知名度的食用优质农产品,重点是粮油、蔬菜、果品、茶叶、食用菌、中药材及畜、禽、水产品等。
“名”——有一定知名度,产品获得过地州级以上知(著)名品牌、知(著)名商标、名牌产品或者中华老字号等荣誉。
“特”——地域特色鲜明,仅在特定区域内种植或养殖,有地方特色的,并获得区域公共品牌登记保护(如农产品地理标志、地理标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有一定的历史文化传承,有较强影响力和带动力。
“优”——产品质量优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已获有机食品、绿色食品等认证;曾在省部级以上机构组织的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上获得金奖。
“新”——产品新颖有特点,从国外引进或自行研究开发的新品种,经过培育或改良,形成一定生产规模,具有鲜明的新品种、新技术、新配方特征,科技含量较高,市场评价好,前景广阔。
二、征集程序
请各地对辖区内符合征集条件的名特优新农产品进行梳理和筛选,组织有关县(市)进行申报,要求各县结合当地实际,至少推荐2个以上产品,每个申报产品应当确定属性,即属于名、特、优、新中的某一个类别,不得一品报多个类别。由各地(州、市)汇总审核后,统一上报我厅。
三、相关要求
(一)科学遴选。 各地应根据当地农业资源和历史、地域优势,以粮油、蔬菜、果品、茶叶、食用菌、中药材和畜、禽、水产品等种植、养殖业食用农产品为重点,推荐当地有代表性的名特优新食用农产品和生产该产品的信誉良好、实力较强、具有代表性的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家庭农场。
(二)严格把关。 各地要严格审核上报材料,确保上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有以下六类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进入《新疆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一是产品生产单位注册地不在区内,或使用国(境)外商标的;二是近3年内产品在县及县以上各级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和质量抽查中有不合格记录的;三是近3年内有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生产资料、原材料以及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农业投入品记录,或曾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四是有偷税漏税、掺杂使假、虚假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五是有其他违反《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行为的;六是有其他不符合我区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征集条件的。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农业部门为本辖区内征集工作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要明确一名领导牵头,确定一个科室(或单位)负责具体征集工作。请于2015年3月20日前报送负责此项工作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
请各地按照要求迅速组织开展征集、审核、遴选工作,于6月30日前,将纸质推荐材料(详见附件2、3)经审核盖章后报送我厅优质农产品产销服务中心,同时,将电子版材料也一并上报。对此项工作落实及进展情况,我厅将适时进行督查。
联系人:古丽米热
电话:0991-2822697,13899930071
地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64号
附件:1.各地州分管领导及责任人信息表
2.2015年新疆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推荐汇总表
3.2015年新疆名特优新农产品目录申报表
自治区农业厅
2015年3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