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

16.05.2016  23:05

新林策字〔2016〕365号

                               

 

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森林公安局,林业生态监测总站,野马中心,甘家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的通知》(中发〔2015〕36号)中关于“2016年年底前,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严格清理,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的要求,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43)的安排部署,结合林业实际,现将林业行政执法人员清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森林公安局,林业生态监测总站,甘家湖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厅法规处、资源处、保护处、纪委、绿委办、治沙办、退耕办、护林办、林检局、湿地办、种苗总站、公益林总站、质检站、天保办执法人员。

二、清理标准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单位、本部门在编、在册、在岗,履行法定职责的公务人员;

(二)参加统一组织的执法资格考试,取得执法资格;

(三)按规定的申领程序取得行政执法证。

三、清理步骤

清理工作与2016年5月开始,12月中旬前完成。分3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核查(5月—6月):各单位、各部门认真组织学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所管理的现有执法人员进行逐一核查,重新填表造册。认真填写附件1的表格,并于5月27日前报送厅法规处。

(二)资格考试(7月—9月):资格考试分为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和通用法律知识考试。所有林业行政执法人员将参加资格考试,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执法资格。

(三)核发证件(10月—12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负责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取得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核发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制的《行政执法证》。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清理工作既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的要求,也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清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精心组织,狠抓落实。按照“谁申领,谁清理;谁核发,谁督查”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要周密安排,组织专门力量,落实具体人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清理工作。

(三)强化监督,确保实效。清理工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要求进行清理以及清理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形的,要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依法作出处理。

清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请及时与厅法规处联系。

联系人:何玉红    赵媛媛

电    话:0991—5816594

 

附件:行政执法人员信息汇总表

 

 

                              2016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