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关于开展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15.12.2015  18:11

党工委各部、委、办,管委会各委、办、局,驻霍各行政、企事业单位: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关于开展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经党工委、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4年11月4日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关于开展中小企业

票据服务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金融创新业务,引导和规范票据流通市场发展,推动票据业务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支持喀什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1〕33号)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支持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建设的意见》(银发〔2012〕239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开发区开展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是经批准设立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为持票企业和贴现银行提供票据信息咨询服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工作要按照“试点先行、以点带面、总结经验、逐步推广”的要求,为了减少、消除地下票据市场,引导、规范和扶持发展正规透明票据市场,保障票据流通安全与快捷,化解业务已存在的民间地下金融暨票据市场风险;借助票据媒介,实现资金供需双方对接,有效疏导民间资本投向,通过为持票企业与贴现银行搭建平台,促进票据贴现信息的阳光化,使票据贴现更加便利、透明、健康,逐步解决中小企业票据贴现难、成本高问题,支持和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开展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规范服务,直接对接。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作为第三方,只提供信息咨询服务。持票企业和贴现银行作为票据贴现双方,在公平、合理、自愿的情况下,实行一对一的直接对接活动。

(二)合规操作,加强监管。 票据贴现双方在办理贴现业务时,应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合法、合规操作。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定期向开发区金融办报送相关业务数据,全过程接受监督管理。

(三)坚守底线,防范风险。 持票企业与贴现银行进行直接贴现业务,杜绝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私自向持票企业收票;票据贴现双方直接结算,杜绝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或其它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中介代理结算。

试点初期,原则上先选择1-2家比较成熟的企业设立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开展试点。

二、试点内容

(一)组建设立

1. 组建方式: 霍尔果斯经济开发区金融办负责试点的具体实施工作,确定试点对象,审定组建方案,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准,通过工商登记设立,企业类型可采取公司制形式,名称由所在地区行政区划、字号、行业和组织形式依次组成,注册资本金和实收资本均不得低于1000万元。

2. 经营范围: 金融服务信息数据处理服务;票据信息咨询服务;票据中介;互联网票据交易平台。经营范围随业务的发展需进一步增减完善的,应另行上报审批,实行一事一批。

(二)服务流程

1. 收集和提供信息。 收集票据市场信息数据进行整理归纳,建立票据信息数据库。向各贴现银行提供持票企业票据信息;向各持票企业提供不同区域、不同银行及不同票种的贴现利率信息等票据市场信息数据。

2. 对持票企业与贴现银行进行票据贴现业务撮合。 接受持票企业的咨询,根据持票企业的要求与提供的票据为其寻找能提供较低贴现率且具备贴现规模的贴现银行。

3. 收取咨询费。 为票据贴现双方成功撮合票据贴现业务后,收取约定的咨询费。

三、注册登记

(一)企业要求设立票据公司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拟设立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是否在注册资本、营业场所等方面符合开业条件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设立报告(内容包括设立过程、设立工作落实情况和是否符合开业要求等);

(三)公司章程草案;

(四)股东名册及其出资额、股份和股份比例(企业法人股东要提供注册地址和法人代码,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出资时间;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

(六)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七)拟任职高级管理人员的备案材料;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十)申请联系人的电话、传真、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

四、风险防控与管理

(一)规范服务流程。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根据业务的发展特点和风险管理要求,建立票据咨询服务的管理制度,规范操作流程,强化专业指导,加强日常监督,防止违规操作。在提供票据咨询服务过程中,恪尽职守,不越权、不违规,做好票据贴现双方的信息收集与对接,严禁违规进行票据交易。

(二)加强信息发布。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应不断升级信息服务系统,完善供求信息库,及时更新和发布供求信息,由持票企业和贴现银行在公平、合理、自愿的情况下,自行完成票据贴现业务。

(三)保证资金安全。 持票企业与贴现银行进行直接贴现业务,严禁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私自向持票企业收票。贴票企业须在票据贴现银行开设结算账户,票据贴现款由票据贴现银行直接打入贴票企业在该行开设的账户。严禁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或其他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中介代理结算。

(四)报送数据。 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应向开发区金融办报送相关业务数据。

五、优惠政策及申报程序

新设立企业,纳税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开发区实际缴纳税款,当年留存开发区财政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总额在3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2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留存总额20%、25%、30%、35%的比率予以奖励。如遇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颁布更为优惠的政策,还可享受新的优惠政策。
申报程序:一个纳税年度结束后,次年2月15日前,纳税人将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纳税凭证复印件及公司申请报告提交开发区招商局,由开发区招商局会同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对纳税人上一纳税年度对开发区财政的贡献额进行核定,计算奖励额度,报管委会主要领导批准,于2月底前兑现奖励。

六、监督管理与退出机制

(一)开发区金融办要切实承担起对中小企业累据服务公司的监督管理。

(二)开发区金融办牵头对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进行检查,防范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违法、违规开展票据业务的风险。

(三)开发区金融办协调工商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的设立把关工作,并加强对登记事项的监督管理。

(四)在经营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由注册所在地政府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查处,取消其试点资格,并追究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工商部门依法责令企业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五)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六)要求解散的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必须在开发区金融办及其他相关部门的指导下,确定清算组成员,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七、组织实施

(一)开发区金融办牵头负责开发区中小企业票据服务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并协调工商、税务、银监、司法等部门,共同商讨试点的规范内容和推进工作。

(二)本意见由开发区金融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