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宁县环保局加大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环境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28.05.2015  18:54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和自治区环保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新环发【2015】107号)文件要求,伊宁县环保局于2015年5月23日召开党组会议,决定加大对建设项目“未批先建” 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以通告形式对各企事业单位严格要求,一是在2015年6月30日前,对于可以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未批先建”项目,在建设单位停止其违法、违规行为并整改合格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予以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手续;二是从2015年7月1日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不再补办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手续;对于未整改合格的“未批先建”等违法行为,由负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要求恢复原状,拒不执行的,由负责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请强制执行,拆除、恢复等程序产生的费用由违法单位自行承担。

  对于逾期不整改的单位,我局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