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

09.11.2015  12:30

新林资字〔2015〕601号

 

 

伊犁州林业局、各地州市林业局,天西、阿山、天东国有林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林业局《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和《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林资发〔2015〕122号,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审核审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单位严格遵照执行。

一、严格林地分级和公益林管理有关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各类建设项目不得使用Ⅰ级保护林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I级保护林地的定级原则和划定范围,结合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工作,进一步核实I级保护林地的划定是否科学合理,对存在的错误和问题报原批准机关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纠正和调整,并及时更新林地“一张图”。建设项目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必须是国务院批准、同意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公共事业、民生建设项目,国防、外交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其他建设项目不得使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二、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管理局及所属分局报送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请材料,要做到依据充分、符合规定、内容齐全。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申报材料。由自治区林业厅审核审批的项目,需提供申报材料4份;由国家林业局审核的项目,需提供申报材料6份。申报材料包括:

(一) 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及所属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申请文件) 。应简明、准确,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建设意义、必要性、批准机关、批复名称、文号,建设单位及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拟使用土地总面积及各类土地面积,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详细说明使用林地的主要用途,临时占用林地的要说明期限。

2、拟使用林地情况。说明拟使用林地的面积、权属、地类、起源、林种、林地保护等级、国家公益林等级、森林类别、优势树种、以及有林地平均公顷蓄积量等情况,一个项目同时涉及永久使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分别表述。

3、林木采伐情况。说明采伐林木蓄积量以及森林类别、林分起源、优势树种(组)等情况。

4、现场查验情况。主要说明拟使用林地是否符合《办法》的相关规定,拟使用林地位置、范围、现地情况与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未批先占、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及未批先采情况;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是否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情况。

5、公示情况。主要说明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存在问题以及问题处理情况等事宜。

6、拟使用国有林地审查情况。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局对是否同意建设项目拟使用所辖区域或经营区域国有林地的审查意见。

7、未批先占问题处理情况。按照《规范》规定,说明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以及查处情况。

8、项目有关补偿费用落实情况。项目拟使用林地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执行标准及签订协议或承诺兑现情况,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情况。

9、综合审查意见。

(二) 项目批准文件 。按照《办法》和《规范》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批准文件或情况说明。

(三) 用地单位资质证明 。提供项目批准文件中确定的项目建设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证明材料。

(四) 林权证明 。按照《办法》和《规范》的规定,提供林地、林木权属证明。

(五) 使用林地申请表 。按照规定内容和要求,详细填写新版《使用林地申请表》。

(六) 补偿协议 。建设项目永久使用国有林地、临时占用林地的,需提供补偿协议;建设项目永久使用集体林地的,申请材料中不需提供补偿协议。

(七) 兑现补偿证明材料 。已兑现补偿的提供兑现补偿凭证,未兑现补偿的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兑现补偿的承诺文件。

(八) 植被恢复措施 。被占用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分局提供恢复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恢复措施。

(九) 划拨植被恢复造林用地的承诺文件 。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划拨不少于被使用林地面积的植被恢复造林用地的承诺文件。

(十) 现场查验表 。由现场查验人员、查验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十一) 使用国有林地的审查意见 。使用地方国有林地的,提供其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使用国有林管理分局林地的,提供其国有林管理局出具的审查意见(可在审查意见〔申请文件〕中表述)。

(十二) 违法使用林地查处情况报告 。说明违法使用林地的时间、位置、面积以及处罚机关、处罚依据、处罚情况等内容。

(十三)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及图件 。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并根据需要份数提供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图。

(十四) 其他情况需提供材料

1、根据《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分期、分阶段、分别和分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按照办理永久使用和临时占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2、属于符合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提供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其中,涉及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提供其主管部门或者机构的意见材料;

3、临时占用林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应当提供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方案(或土地复垦方案),方案内容应当包括恢复面积、复垦措施、时间安排、资金投入等内容;

4、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应当提供有关设计变更等的批复文件。同时,新增使用林地面积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申请材料,减少使用林地面积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

三、认真做好项目使用林地的查验工作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分局对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用地现场查验,并填写新版《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跨县级行政区域或国有林管理分局经营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分局分别按上述要求分别进行现场查验。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不再委托林勘单位进行现场查验。

四、落实项目拟使用林地公示制度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需要公示的建设项目外,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国有林管理分局(林场)对建设项目拟使用的林地,应当在林地所在地的村(组)或者国有林管理分局(林场)范围内将拟使用林地的用途、范围、林种、地类、面积、权属等内容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或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并在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中如实反映公示情况及其结果。

五、用好项目先行使用林地政策

为全力支持国家及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工程项目建设,各单位按照“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的原则,主动加强与用地单位沟通衔接,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先行使用林地审核工作。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桥梁、隧道、围堰、导流(渠)洞、进场道路和输电设施等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建设单位可根据有关开展前期工作的批文,及时组织项目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申请材料,上报自治区林业厅审核。整体项目申请时,附具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先行使用林地的批文及其申请材料,按照规定权限一次申请办理使用林地手续。

六、做好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项目使用林地工作

抢险救灾等急需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可以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灾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灾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依法补偿后交还原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七、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

按照《办法》和《规范》有关规定建立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不良信誉记录制度,并规范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内容。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一) 规范相关内容

1、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森林资源调查结果”部分对拟使用林地应严格按面积、权属、地类、起源、林种、林地保护等级、森林类别、国家公益林等级、优势树种划分进行表述,对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使用林地类型(防护林林地、特用林林地、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其他林地)是否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以及用途等情况进行说明,一个项目同时涉及永久使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分别表述。

2、使用林地表述按使用林地性质,分为永久使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

3、一个建设项目同时涉及永久使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永久使用和临时占用林地的审核审批权限为同一林业主管部门的,编制一个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否则分别编制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4、公路、铁路、通讯、电力、油气管线、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配套的采石、挖沙、取土项目,要说明采石、挖沙、取土临时占用土地的总面积及林地面积以及挖方、深度等情况;

5、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详细说明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用途。

(二) 关于可以分期、分段、分别和分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编制工作 。按照《办法》第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可以分期、分段、分别和分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项目,设计单位先行勘测设计该项目全部拟使用林地面积,并根据分期、分阶段、分别和分批办理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在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中说明本次建设内容拟使用林地情况,据此明确拟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权限机关。

(三) 四项费用测算 。永久使用林地的,测算使用全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国有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林木补偿费;临时占用林地测算全部林地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以及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临时占用林地延续项目无需再次测算森林植被恢复费);永久使用集体林地的林地补偿费和林木补偿费是否需要测算,由设计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单位需要确定。

(四) 有关图表要求 。小班调查因子统计表和补偿费用测算明细表要区分国有和集体,分别以国有林管理分局(林场)和村为基本单位进行统计汇总,小班调查因子统计表应添加林地保护等级、国家公益林等级内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附图主要包括使用林地位置图、布局图、现状图和平面图。布局图和现状图应以林保图为底图,叠加地形图和红线图;线性工程使用林地布局图中,要标明起止点及地名,并标明全线使用林地和其他土地情况;独立选址的项目要标明全部拟使用土地的红线范围,并根据项目批准文件确定的建设内容,标注具体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设施的位置;探矿、采矿项目需标明探矿、采矿范围及探矿点、采矿点位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文本与附图分别装订。

八、切实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执行《办法》要求,切实加强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监督管理。

(一) 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督管理责任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管理局及所属分局要加强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发生未批先占、未批先采以及擅自扩大使用林地面积、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等违法行为,发现后要及时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重大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

(二) 加强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管理 。要严格执行《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林资发〔2015〕121号)要求。切实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管,依法规范临时占用林地行为。

(三) 认真落实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网上申报审批的要求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国有林管理局及所属分局报送申报材料之前,必须完成网上录入和审查程序;县(市、区)和地(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的临时占用林地项目,必须全部实行网上申报审批。

(四) 严肃追究责任 。对建设项目违法违规使用林地问题查处不到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人员弄虚作假、负责现场查验的人员不真实反映实际情况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临时占用林地监督管理的通知

2.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和《使用林地申请表》、《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的通知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