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
此次改革的实施范围为自治区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育矫治学校的教师及教研部门和校外教育机构中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制度的在岗人员。民办中小学可以参照有关内容组织参加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
此次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改革坚持统一制度、分类管理,体现了中学和小学的不同特点。同时,建立的统一制度与事业单位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相衔接,符合教师职业特点,能够充分调动广大中小学教师的积极性,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制度中,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初级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职务)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与原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对应关系是:原中学高级教师(含在小学中聘任的中学高级教师)对应高级教师;原中学一级教师和小学高级教师对应一级教师;原中学二级教师和小学一级教师对应二级教师;原中学三级教师和小学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三级教师。
统一后的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高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一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二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二级,三级教师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自治区将根据国家制定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水平评价的基本标准条件,结合新疆教育实际和发展需要,统一制定中小学教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各地(州、市)按照不低于自治区评价标准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评审细则。
另外,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岗位结构比例要向南疆四地州任教的教师以及农村艰苦边远学校和双语教育岗位教师倾斜。对因乡(镇)及以下学校教师自身条件达不到评定标准而产生的高级职称空余岗位,各地区不得调剂使用和占用。对于在乡村学校任教(含城镇学校教师交流、支教)3年以上、经考核表现突出并符合具体评价标准条件的教师,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