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完成全区第二批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审核工作

30.09.2014  2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按照自治区环保厅《关于做好2014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编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新环防发[2013]586号)和《关于2014年全区危险废物重点产生单位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审核情况的通报》(新环防发[2014]245号)的要求,新疆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对乌鲁木齐市、哈密地区、塔城地区上报的第二批28家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编制的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进行了技术审核。

  28家重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上报的危险废物管理计中建议备案22家,6家建议修改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