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2016年起实施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30.11.2015 12:39
本文来源: 中国新疆网
近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重新明确配套费的征收方式,并对配套费的应收尽收和征收监管作出明确规定,以最大限度发挥其使用效率。
据了解,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含轨道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根据管理办法,凡在新疆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配套费”。每平方米征收基数由各地州市发改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经济发展水平分别核定。原则上各地应根据平均工程投资额确定每平方米征收基数,但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平方米。
另外,需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军队营房及军事设施,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办公用房,敬老院、养老机构等9类项目可免缴配套费。若免缴配套费建设项目,后期使用性质发生改变的,应当补缴配套费。
本文来源: 中国新疆网
30.11.2015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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