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2016年自治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9.04.2016  21:27

 

新粮检〔2016〕24号

 

伊犁州,各地州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发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新粮集团,乌北国储库:

现将自治区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联合制定的《2016年自治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自治区粮食局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新疆分公司

        2016年4月26日

 

2016年自治区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国家粮食安全的物质基础,坚决守住“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粮食库存检查切实做好2016年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6〕48号)精神和我区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相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检查范围

自治区内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

(二)检查内容

1 、粮食数量和质量安全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粮食质量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含自治区地方储备油)的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食品安全指标,加大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政策性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的检查。质量抽检工作由自治区粮食局统一组织并委托自治区粮油质检站进行检验,抽样与自治区抽查和各地复查同步进行。

2 、储备粮轮换情况。 重点检查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3 、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 检查仓储管理制度标准执行、库存粮食安全储存、仓储设施设备和安全生产等情况。

4 、中央储备粮代储资格及粮食收购资格情况。 检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和仓房条件是否合规达标。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收购资格。

5 、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执行情况。 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是否存在“打白条”“转圈粮”“以陈顶新”、质价不符等违规行为。检查企业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是否存在拖延阻扰出库、索取不合理费用等违规行为。

6 、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重点核实2015年度粮食直补兑现、临时存储小麦收储政策落实情况;检查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及各项地方财政补贴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法

粮食库存实物、账务、质量、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具体检查方法和相关检查结果汇总表,按照国粮检〔2016〕4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有关内容可从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下载

二、检查方式和时点

上半年,开展全区集中检查。以2016年3月31日为检查时点。检查分企业自查、地州市复查、自治区抽查、汇总报告四个阶段进行。自治区有关部门适时将组织抽查力量采取“双随机”方式进行抽查。下半年,自治区有关部门及地州市两级组织开展日常检查,主要是对举报反映粮食库存问题进行突击检查,对地方储备粮、国家政策性粮食库存(临储)等进行随机专项抽查。

三、检查进度安排

(一)集中检查阶段。

4月20日前,县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组织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承储企业完成全面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对库存管理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自查自纠。各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县级自查工作的督促指导。中储粮新疆分公司要加强对所属企业自查工作的督促指导。4月30日前,各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农发行和中储粮直属库组织抽调本地区专业人员,按照本方案的检查部署范围对辖区内储粮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20%。自治区将对各地检查情况进行督导。

5月底前,由自治区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厅、农发行、中储粮新疆分公司等单位组织进行联合抽查,对复查阶段工作完成情况做出评估与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政策性粮食库存总量的15%。

(二)日常检查阶段。

自治区及各地相关部门采取突击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针对上半年集中检查阶段发现的突出问题整改情况及举报反映粮食库存问题进行专项突击检查。并结合夏粮收购检查对粮食库存情况进行巡回检查。

(三)汇总报告阶段。

5月10日前,各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检查的结果单独汇总并形成总结报告,报送至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9月底前,地州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中储粮新疆分公司对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并撰写检查工作报告,上报至自治区粮食局监督检查处。10月底前,自治区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厅、农发行共同撰写我区检查工作总结报告报送国家粮食局。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确保检查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地要加强对库存检查工作的领导,要做到周密部署、分工明确、严格要求、措施到位。优化库存检查方式,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灵活性。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具体检查人员要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确保检查结果深入细致、客观公正。粮食库存检查中要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监督,主动接受新闻媒体的监督,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意见,增强透明度和公信力,营造良好的社会监督氛围。此次库存检查工作将纳入自治区粮食安全省长、专员(州、市长)负责制考核范围。

(二)发现问题,狠抓整改落实工作。要以问题为导向,坚持边查边改,将问题整改贯穿到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全过程。各阶段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须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标明违反了哪些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具体条款,逐级登统汇总上报。发现隐瞒和篡改事实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建立检查发现问题通报机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对检查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检查部门不仅要专门下达整改通知书,对重点问题,逐级进行重点督办,促进整改落实。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对重大问题应该发现而未发现、发现问题没有及时披露的,要追究检查人员的失职、渎职责任。

(三)突出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要突出抓好政策性粮食库存检查,认真查找企业在政策性粮食管理、政策执行、储粮安全、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风险隐患。要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品种、重点环节的抽查力度。坚决贯彻落实库存粮食“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的监管底线。

(四)切实做好检查经费保障工作。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级粮食部门应统筹安排检查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要将地方粮食部门使用的政策性粮食监管费用优先用于粮食库存检查,不得因为检查经费不到位影响检查工作。

(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规定,做好检查工作汇总上报。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央企业要按照国家保密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各地州市(单位)上报的自查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

相关表格请自行从国家粮食局网站中下载(国粮检〔2016〕48号文件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