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学者:60年来新疆各民族享有平等法律地位
新疆社会科学院副院长库兰·尼合买提14日称,新中国成立后的60多年来,新疆各民族开始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享受和履行平等权利,各民族的权益得以保障,特别是各少数民族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受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
她表示,土地改革、人民代表推选等一系列重大改革,使新疆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历史上遗留下来的民族间猜忌、歧视等不平等现象开始逐渐改变。新疆的历史就是各族民众共同抵御外侮、艰苦奋斗、开发建设的历史,可以说,新疆各族民众的团结具有深厚的历史渊源和广泛的现实基础。
新疆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所长李晓霞则提出更为具体的例子,证实新疆各族民众共享法律平等。她告诉中新社记者,2009年,新疆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这是中国首部关于加强民族团结教育的地方性法规。依法保护各族民众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劳动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妥善处理影响民族关系的矛盾和问题,依法惩处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切实保护各民族的合法权益。
新疆自治区党校副校长贺萍认为,在现代化建设的发展、经济市场化、社会进程现代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深入的环境下,少数民族成员开始由农村向城镇,由西部向中东部转移,少数民族分布越来越广,城市民族构成日益多元,民族关系产生的区域遍布全国城乡,这就使民族事务的治理从西部民族地区的局部性事务,向全国各地的全局性事务发展,从重点针对少数民族转向包括汉族在内的所有民族。
这位女副校长指出,已有的民族关系管理机制功能不足是民族关系治理的难点,社会协同管理成为民族事务管理的时代要求。
库兰·尼合买提说,新疆正当宗教活动是受法律保护的。但必须看到,新疆“三股势力”利用宗教的民族性和群众性作掩护,妄图把民族和宗教混在一起,他们在鼓吹“振兴伊斯兰”的口号下,大搞违法宗教活动,极力煽动宗教狂热,干预国家行政、司法、婚姻、教育,煽动民族仇恨,鼓吹新疆独立。他们利用煽动起来的宗教狂热,把一些不明真相的民众引入针对祖国和兄弟民族的“圣战”。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是民族分裂。
她还说,民族分裂主义在进行破坏民族团结、分裂祖国统一活动时,总是冒充本民族利益的代表。他们极端的强调本民族利益,把本民族的利益置于其他各民族利益至上,排斥和敌视本民族以外的其他民族,挑起民族矛盾,制造民族分裂。
新疆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古丽巴哈尔·买买提尼亚孜指出,长期以来,境内外“三股势力”对新疆社会稳定、民族团结的破坏和渗透,大多是从文化领域,特别是针对少数传统文化进行一系列渗透和破坏。他们以“净化伊斯兰”、做“虔诚穆斯林”为借口,排斥传承已久的民族传统文化,排斥现代文明,要求女子穿蒙面罩袍,婚礼上不允许唱歌、跳舞等。这实际是伊斯兰极端势力刻意渲染宗教极端主义氛围,有目的地逐步侵蚀甚至灭绝维吾尔等民族的传统文化。
因此,她认为在新疆大力弘扬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不仅能够在思想上发挥正本清源、弘正抑邪的作用,而且使得新疆各族民众能够明辨是非、和谐相处,推动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