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疆共接质量申诉案件276起

16.03.2015  12:56

    新疆都市报讯(记者宋丽 通讯员王苏明报道)“明确包修期修车免费”、“因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可更换”、“修理时间超过5日要提供备用车”,被称为汽车“三包”规定的三大亮点。汽车“三包”规定的出台,对家用汽车生产、销售、维修企业在产品质量和服务方面提出了更明确的要求,也为消费者依法维权提供了依据,但汽车消费者在维权之路上却依然步履艰难。

    3月14日,记者从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获悉,2014年新疆质监部门共接到质量申诉案件276起,与汽车产品质量相关的申诉就有129件,占总数的近一半。

    消费者张先生是申诉者中的一员。他购买的新车行驶还不到3000公里,车身就总有抖动现象,找到4S店,工作人员检测后却说质量没问题。

    “我还是不放心,但在打听后得知,新疆没有一家权威的汽车质量鉴定机构能够为车辆进行‘体检’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诊断书’,虽然疆外有这样的机构,但检测费用相当高,为了一个不明确的结果,我只能放弃维权。”张先生无奈地说。

    新疆汽车产品申诉管理中心主任梁玉铸表示,虽然汽车“三包”明确规定,“三包”期内,如果出现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严重安全性能故障二次修理仍未修好等问题,消费者要求更换或退货时,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更换或退货;但新《消法》却将家用汽车的产品质量举证责任分配给了厂家,厂家往往只是在自己的检测线上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也通常是“没有问题”。这种厂家“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局面,显然难保公平。

    此外,一些汽车主要易损零部件并未纳入“三包”范围,如雨刮器、刹车片等部件,目前均由厂商自行规定何时更换、如何更换,缺乏一个统一的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汽车主要配件的轮胎的保修、包换也没有纳入到汽车“三包”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