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15年度退耕还林工程省级复查工作的通知

05.05.2015  13:59

新林造字〔2015〕173号

 

各地州市林业局:

为全面掌握我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情况,进一步巩固退耕还林工程建设成果,根据《国家林业局退耕办关于开展2015年度退耕还林工程省级复查工作的通知》(退核字〔2015〕11号)要求,自治区将组织开展2015年度退耕还林工程省级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复查内容

1、自治区下达的2011年度宜林荒山荒地造林计划任务面积保存及保存面积成林情况。

2、自治区下达的2009年度封山育林计划任务成效情况。

二、省级复查时间

省级复查时间另行通知。

三、认真组织开展县级自查工作

县级自查是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的基础,做好县级自查工作对提高工程建设质量以及成果巩固至关重要。在自治区复查前,各工程县市应按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县级自查工作,严禁走过场,虚报数据。凡应开展县级自查而未完成或自查质量不合格的县市,自治区将采取必要的调控措施。

四、相关要求

1、省级复查和县级自查要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年度检查验收办法>的通知》(林退发〔2009〕294号)规定的技术标准执行。

2、各地务必于4月15日前将对2011年度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和2009年度封山育林保存自查情况书面材料,请报自治区退耕办。

3、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请各地每半月报送一次进度,直至建设任务全部完成。(2014年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计划任务不做为省级复查内容,只要求报送完成进度情况)

4、各地州市林业局要督促工程县市准备好省级检查验收所需资料,须做到图、表、卡等档案资料齐全。

5、在自查工作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以便协调解决。

联系人:赵远潮

电话、传真:0991—5591187

邮箱: [email protected]

 

 

                            2015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