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7年度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13.03.2018  15:2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局 新人社函〔2018〕79号

关于公布2017年度统计专业资格考试

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所属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中央驻疆单位人事(职称)部门:

根据全国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公布2017年度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开通成绩查询系统的通知》《关于印发2017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统考办字〔2017〕2号)和《关于印发自治区职称政策向基层倾斜的规定(试行)》(新人社发〔2012〕86号),经研究,现将2017年度统计专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7年度统计专业初级、中级资格考试国家合格标准各科目均为72分、自治区合格标准各科目均为60分。

二、2017年度高级统计师资格考评结合考试国家合格标准为90分(合格成绩全国范围3年内有效)、自治区合格标准为85分(合格成绩全疆范围1年内有效)。

三、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发放国家资格证书。达到自治区合

格标准但未达到国家合格标准的,发放自治区资格证书,在全疆范围内有效。

四、考试成绩可通过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网站查询(网址:www.xjrsks.com.cn)。

五、考试合格人员办理资格证书时,须填写《专业技术资格登记表》(一式1份),交由主管单位人事部门统一到自治区人事考试中心办理。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统计局

2018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