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

15.10.2014  11:40
 

关于组织开展2014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土资源局、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80号)及年度检查网上报备工作要求,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于2014年10月15日起对全区探矿权进行年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石油天然气探矿权、以往探矿权年检不合格项目和2014年3月1日(含3月1日)之后新立的探矿权不参加2014年度探矿权年检;其他有效探矿权必须参加2014年度探矿权年检。本次全区需年检的探矿权共计5322个,各地按照本通知下达的任务组织实施2014年度探矿权年检工作。各地州市探矿权年检任务如下:

(一)伊犁州240个,其中察布查尔县11个、巩留县14个、霍城县23个、尼勒克县77个、特克斯县18个、新源县45个、伊宁县23个、昭苏县29个。

(二)塔城地区309个,其中额敏县34个、和布克赛尔县77个、沙湾县6个、塔城市2个、托里县145个、乌苏市33个、裕民县12个。

(三)阿勒泰地区818个,其中阿勒泰市44个、布尔津县29个、福海县51个、富蕴县441个、哈巴河县67个、吉木乃县30个、青河县156个。

(四)博州87个,其中博乐市28个、精河县29个、温泉县30个。

(五)昌吉州396个,其中昌吉市22个、阜康市14个、呼图壁县18个、吉木萨尔县29个、玛纳斯县7个、木垒县109、奇台县197个。

(六)吐鲁番地区282个,其中鄯善县139个、吐鲁番市50个、托克逊县93个。

(七)哈密地区815个,其中哈密市609个、巴里坤县139个、伊吾县67个。

(八)巴州1185个,其中博湖县9个、和静县308个、和硕县46个、库尔勒市9个、轮台县31个、且末县213个、若羌县509个、尉犁县38个、焉耆县22个。

(九)阿克苏地区131个,其中阿克苏市5个、拜城县51个、柯坪县11个、库车县33个、温宿县16个、乌什县14个、新和县1个。

(十)克州517个,其中阿合奇县31个、阿克陶县223个、阿图什市61个、乌恰县202个。

(十一)喀什地区276个,其中巴楚县9个、伽师县16个、莎车县19个、塔什库尔干县169个、叶城县61个、英吉沙县2个。

(十二)和田地区243个,其中策勒县33个、和田县117个、民丰县37个、墨玉县7个、皮山县11个、于田县38个。

(十三)乌鲁木齐市23个(包括米东区)。

二、检查形式

年检工作采用书面审查和实地检查、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市)国土资源局实地检查的勘查项目不得低于本行政辖区内应检项目总数的50%,地、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抽检率不得低于应检项目总数的10%。自治区九个整装勘查区内的探矿权应列为重点实地检查、抽查对象。

三、检查程序

本次探矿权年检工作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统一部署,各地、州(市)和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勘查项目的年检,并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逐级开展探矿权年检网上报备工作。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各地、州(市)国土资源局上报的年检资料和网上报备工作进行现场统一验收。

四、检查内容

(一)勘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二)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矿种以及勘查区范围是否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一致;

(三)探矿权人是否按时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

(四)探矿权勘查投入是否满足最低勘查投入标准;

(五)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是否依法缴纳。

五、资料报送

(一)探矿权人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报送下列年检资料:

1.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一式三份(部颁证项目一式四份)及电子报盘一份;

2.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复印件和勘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3.勘查项目2013年10月1日至2014年9月30日期间财务支出的会计核算报表;

4.本年度工作总结、相关地质资料及图件。

(二)地、州(市)和县(市)国土资源局逐级上报勘查项目年度报告,纸介质需一式三份(部颁证项目一式四份),年检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及矿产资源勘查年检统计表,纸介质和电子文档各一式一份(见附件),并逐级开展网上年检报备工作。

六、年检结果

(一)探矿权人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主动、按时、按要求提交年检资料的,给予合格;地、州(市)和县(市)国土资源局在探矿权年检报备系统及纸质的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报告上签署意见,填写年检日期,纸质年度报告需在完成主要实物工作量、主要勘查成果、审查意见处加盖公章。

(二)探矿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合格:

1.拒绝参加年检的;

2.提交的年检资料弄虚作假的;

3.勘查许可证不合法的;

4.探矿权人、勘查单位、勘查矿种与勘查许可证登记事项不一致的(通过资质备案变更勘查单位的除外);

5.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6.为履行探矿权使用费和探矿权价款缴纳义务的;

7.未提交开工报告、阶段报告的;

8.受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未履行到位的。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县(市)国土资源局应责令探矿权人限期整改,并在2014年12月15日前完成复查验收工作;复查验收合格的,确定为年检合格;整改后经复查验收仍不合格的,确定未年检不合格。

七、时间安排

(一)2014年10月15日—11月30日,探矿权人将探矿权年检材料报项目所在县(市)国土资源局。

(二)2014年12月1日—12月15日,县(市)国土资源局对报来的纸质年检材料及网上报备年度报告进行检查、签署意见,并按要求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年检总结报告,并分别以纸质和通过探矿权年检报备系统报地、州(市)国土资源局。

(三)2014年12月16日—12月30日,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对县(市)国土资源局检查上报的纸质和探矿权年检报备系统年检材料进行复查,编制年检总结报告,并在完成本级年检报备工作,做好接受自治区国土资源厅验收准备。

(四)2015年1月5日—1月150日,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召开探矿权年检工作验收会,集中对探矿权年检和纸质报备系统的资料统一进行现场验收。会议要求及时间另行通知。

八、工作要求

(一)探矿权年检工作是提高探矿权管理水平、规范地质勘查秩序、有效防止“圈而不探”等违法行为的重要手段之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精心布置,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各项工作。

(二)认真开展探矿权网上报备工作,对年检报备系统下发的年检项目任务名单中的应检项目要认真完成报备工作。

(三)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探矿权年检工作完成较好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因工作失误造成探矿权年检结论有误、给探矿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在全区范围内予以通报。

(四)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年检或在年检期间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探矿权人,按《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48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登录http://kyqnj.mlr.gov.cn,凭国土资源部颁发的电子证书进入矿业权年检信息报备系统,将年检电子报盘数据上传至年检系统,并根据实际审查情况填写初审或审查意见后提交至上级管理机关,年检系统上的结论务必与纸介质《矿产资源勘查年度检查报告》上的结论一致。

(六)年检工作总结中,需单独章节对整装勘查区探矿权年检情况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