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

10.07.2015  21:0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局,各地、州、市农业局: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的通知》(农办市〔2015〕11号)及《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认定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要求,现就我区申报2015年度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全国示范基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建设内容及其功能作用,全国示范基地按整体推进型、生产应用型、经营应用型、政务应用型、服务创新型、技术创新型六种类型申报,在符合《办法》要求的基础上,本年度认定工作重点突出以下申报条件。

(一)整体推进型: 申报主体应当建立了完善的农业信息化行政管理体系,落实了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领导责任制,构建了农业农村信息化统筹协调机制,设有农业农村信息化建设专项,且资金规模占本区域农业财政支出的比重在2%以上,在推进农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信息化发展成效显著,在本地乃至全区发挥了重要的示范引领作用。

   (二)生产应用型: 申报主体应在相关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产品不少于3年,已产生显著的经济效益,特别是在农业物联网节本增效技术应用上探索出了比较成熟的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

(三)经营应用型: 申报主体应具备较为完整、设计科学的农产品交易信息系统且投入运行时间不少于3年,或在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有效组织农产品销售方面取得显著成效,具备自我盈利能力,并探索出了比较成熟的应用模式,具备可持续发展的能力和条件。其中,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投入运行时间不少于5年,应建有电子结算、批发市场信息化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促进农产品有效、有序、安全流通的相关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定时发布农产品交易量、交易价格、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等信息,在促进农产品流通和产销衔接方面发挥了突出作用;申报经营应用型基地的农业电子商务平台,申报主体应为负责电子商务平台运营法人单位,平台投入运行时间不少于3年,在减少农产品交易环节、降低流通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增加农民收入、农资或日用品直销入户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年交易额不少于1000万元,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商品配送、货款支付、质量控制、信用管理等机制。

(四)政务应用型: 申报单位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围绕信息采集、指挥调度、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政务公开等农业部门的行政职责,构建业务信息系统,覆盖本级政务业务范围或所属政府部门60%以上,有效提升农业行政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原则上所在地人民政府已申报整体推进型基地的,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不得重复申报。

   (五)服务创新型: 申报服务创新型基地的地(市)、县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建立农业信息服务体系,开通12316等农业信息服务热线并有效开展服务,推进信息进村入户;有关企业和农民合作社应以提供农业信息服务或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装备为农业生产经营过程提供服务为主业,并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且运营3年以上,可持续发展能力较强。

(六)技术创新型: 有关教学科研机构、企业可申报技术创新型。有关教学科研机构应具有法人资格,成立时间3年以上,拥有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上人员不低于30%,承担过国家级、省部级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的研发项目,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成果且相关技术成果在农业农村信息化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有关企业注册时间不少于5年,主要从事农业信息技术和产品研发、销售及推广,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拥有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信息化产品,年销售额1000万元以上。

二、申报及认定程序

(一)各地州(市)农业局按照“竞争选拔、优中选优”原则,筛选出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示范基地择优上报,各县(市)农业局不得越级上报。

(二)每个地州(市)推荐1个示范基地,鼓励推荐应用电子商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加快农业电子商务发展,国家农业部将在本次全国示范基地中认定20家左右应用电子商务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农业电子商务企业。本次评定的示范基地经农业部官方网站公示无异议后,按程序报批,最终认定名单由农业部文件印发公布,农业部统一制作、授予全国示范基地证书、牌匾,并做好推介、宣传工作。

(三)对各种类型全国示范基地的认定将以特定主体为主。 整体推进型 重点考察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信息化综合水平并以现代农业示范区为主; 生产应用型 重点考察物联网节本增效技术应用水平并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 经营应用型 重点考察农业电子商务应用水平并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批发市场、经纪人、经销商等为主; 服务创新型 重点考察信息进村入户工作成效和运用电子商务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能力和水平并以地(市)、县(区、市)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农业电子商务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主; 政务应用型 重点考察现代信息技术覆盖政务业务范围和水平并以地(市)、县(区、市)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为主,拟命名为全国农业农村信息化示范市、示范县,省级农业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 技术创新型 重点考察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并以企业为主。

三、申报材料

(一)各地州(市)农业局需提交申报申请、申报书(见附件2)及辅助材料(包括资质、奖励文件、宣传资料、图片、视频等,包含电子版及纸质版复印件),申报整体推进型的还应填报农业信息化水平测评表(见附件3)。请各地务必于7月24日前将纸质版材料(一式四份)加盖公章后发送至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2013年度认定的昌吉回族自治州农业局(整体推进型)要做好项目总结,总结材料(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随同本次推荐材料一并报送,且本次不再作为申报对象。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要高度重视本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申报方案,明确任务和责任,确保申报认定工作有力有序开展。

(二)做好竞争推选。 各地要采取实地考察、材料评审、现场答辩等方式进行推选,注重公平公正,确保申报认定质量,真正将基础条件好、应用水平高、模式成熟可靠、创新措施实的农业信息化单位推荐上来。

(三)推荐自治区级示范基地。 今年,农业厅将建立自治区农业信息化示范基地备选库,将一批在自治区范围内基础条件好、成绩突出、具有模范带头作用的农业信息化单位选入备选库,并在今后国家级农业信息化示范基地评选中择优推荐。

电子版通知可以在新疆农业信息网(http://www.xj-agri.gov.cn)行政通知中下载。

联 系 人:沙马提

联系电话:0991-8524459

电子材料发至:[email protected]

纸质材料寄至:乌鲁木齐市胜利路157号农业厅市场与经济信息处(邮编:830049)

   

 

农业厅办公室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