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下发通知开展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督查
喀什地区下发通知开展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督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夏粮收购活动的各类粮油经营、加工及转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个体工商户、跨区域收购的企业(个人)等。
二、检查内容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开展以下检查:
(一)计划落实分解情况
是否切实把全区2016夏粮收购计划落到实处,落实到乡镇,分解到粮站;是否建立种粮农户基础情况档案;是否通过粮站职工分片包村通过政策优势和优质服务,在群众自愿的情况下和种粮农户签订《直补粮食收购订单》,做到按政策要求收购农民余粮,防止收过头粮。
(二)收购资金贷款落实情况
是否做好与农发行协调,落实好收购资金贷款, 及时开展收购,确保粮农及时拿上售粮款。
(三)提供服务情况
是否加快收购节奏,提高收购效率,企业是否在提高服务能力增加投入,尽最大努力减少交粮农民在粮站交粮时间,千方百计为售粮农民做好服务,保证提供清粮交粮机械、是否提供饮水、饮食、药品、停车场地、凉棚、晾晒场地,是否在收购现场做到“八个一”:即制作一块粮食收购公示牌、安排一块粮农休息地、设置一个茶水供应点、一个复磅复秤处、配备一套售粮检验仪、提供一块粮食整晒场、不扣一斤昧心粮、一次付清售粮款。
(四)收购环节方面
1、粮食收购资格证审核及建档情况;
2、粮食收购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油质量标准;收购企业在夏粮收购期间是否严格遵守国家、 “五要五不准” 自治区“十要十不准”收购守则,是否从源头上把好粮食入库质量关,严禁高水分及杂质超标粮食入库是否存在收“毛粮”的现象;
3、粮食收购者是否及时支付售粮款,有无违反《条例》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的情况否存在不及时结算农民交售小麦的价款、给农民打白条,或将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挪作他用的行为;;
4、各县市是否及时向地区局认真按时上报五日报。收储库点的收购进度是否及时抄报了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收购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按规定报送了收购统计报表;
5、收储库点仓房条件是否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否配有资质的检化验设备和人员;
6、在收购场所显著位置是否张榜公布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的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价外补贴标准、收购流程图、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否存在抬级抬价扰乱市场秩序、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等行为;
7、收储库点是否存在收购陈粮冒充新粮、或就地划转本库陈粮来套取费用补贴;是是否坚持以检验为主要手段,而不是以交粮时间为依据划分新粮和老粮,是否存在新老粮混装的现象;
8、收储库点收购码单等原始凭证是否真实、齐全,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是否存在虚列收购数量、质量等级等行为;码单存档是否完整规范、是否专人专框保管;
9、严禁粮食经纪人参与直补小麦收购,套取财政直补资金的情况;
10、是否存在粮站职工与粮贩内外勾结收购 “转圈粮”及套取国家财政直补资金等行为;
(五)安全生产方面
是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将安全生产工作重心下移,重点前移,落实好各项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完善安全生产预案,查找薄弱环节,消除安全隐患。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雨、防洪,各类器材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度检查落实,确保售粮农民和企业职工人身安全。
(六)粮食市场监管方面
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的职责,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协调,认真加强以“规范市场秩序,执行收购政策”为重点的粮食市场管理。
(七) 明确收购余粮的政策取向方面
是否做到无论是政策宣传、工作部署和推动落实把收购余粮政策贯穿到每个环节,每个过程,让每个交粮农民都清清楚楚,明明白白。
(八)储备粮轮换移库方面
是否做到今年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轮换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是否按要求做好对今年地方储备粮移库工作;做好地方储备粮移日常保管工作,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
(九)安全维稳方面
是否对夏粮收购场所制定维稳方案,责任是否明确,安保工作是否到位,维稳措施是否落实。
三、建立临储粮情况
建立临储粮的单位是否按照建立临储粮工作要求,积极配合中储粮方面做好临储粮收购工作,保证入库粮食数量、质量符合要求,库点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入库粮食码单是否规范完整管理良好。
四、检查时间
夏粮收购专项督查自夏粮收购开始到2016年9月30日结束。
五、检查方式
(一)自查与地区督查相结合。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检查内容对本辖区夏粮收购企业执行收购政策情况逐项进行监督检查,实现全覆盖,有收必检,不留死角,地区局将在夏粮收购期间采取全程督查。
(二)多种方式相结合。专项督查可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明查和暗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通过听取汇报、检查收购票据、走访售粮群众、现场丈量计算收购数量等多种方法,全面掌握粮食收购政策的执行情况。要结合收购进度五日报,对重点收储库点每五天至少检查一次,随时掌握存粮情况。
(三)建立检查档案。抽查各县市2016年夏粮收购专项督查档案和机关记录文件,夏粮收购基本结束后(9月30日前),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督查档案整理归档。
六、工作要求
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夏粮收购专项督查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创新方式,加大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切实维护好夏粮收购市场秩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结合本地夏粮收购情况,科学制定检查方案,细化工作安排,明确工作要求,增强督查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同时,加强与价格、工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齐心合力,共同做好夏粮收购专项督查工作。
(二)认真开展督查。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深入夏粮收购现场,对各收储点正在收购和收购入仓的粮食进行全面督查。要增加重点库点督查频率,对收购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点要进行重点督查。要认真建立工作档案,详实记载督查时间、对象、结果以及处理情况等资料。
(三)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粮食收购政策行为,要按照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责令纠正,限期整改,并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尤其对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行为,发现一起,严查一起,坚决杜绝粮食经济人套取财政直补、内外勾结收购 “转圈粮”等违反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事件的发生。对违规的国有粮食企业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按照人事管理权限,责成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严肃处理,并立即通报,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监督。地区粮食局建立了夏粮收购专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局监督检查科。在夏粮收购期间随时对各县(市)收购情况进行督导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进行通报。
(五)及时报送工作信息。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此督查内容要求,每半月一次及时报送夏粮收购专项督查情况汇报,报地区粮食局监督检查科,重大问题随时上报。9月30前,各县(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夏粮收购专项督查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