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体育局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的通知
自治区体育局关于申报2015年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工作的通知
新体青字〔2014〕1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文体广播影视局,各地、州、市体育(文体广播影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全民健身条例》精神,进一步加强青少年体育组织建设,推进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完善,为增进广大青少年的体质健康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根据国家体育总局要求决定2015年继续开展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时间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受理,截止日期为2014年11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组织和要求
(一)各地、州、市体育(文体广播影视)局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自治区体育局不受理个人和单位申报。
(二)各地、州、市应充分认识俱乐部的重要价值和意义,在认真总结以往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条件要求,积极组织申报。
(三)各地、州、市要积极推动区级俱乐部的创建工作,稳步扩大规模,不断提升服务水平,积极推进青少年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四)各地、州、市要积极探索建立分级管理机制,逐步建立以绩效评估为依据,以活动资助为导向,以效益投入为主体的管理机制,促进俱乐部服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
(五)国家级俱乐部将施行逐级申报制度,已获得区、市级俱乐部命名的将优先予以考虑。
三、申报条件
(一)申报基本条件:
1.俱乐部已经取得“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属地体育部门协助没有取得登记证书的俱乐部进行注册登记,3个月内补齐),有独立银行账号,财务单独建账,并聘请1名具有执业资格的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2.俱乐部属地的体育、教育行政部门重视和支持依托单位创建俱乐部工作。
3.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承办条件和能力的实体型机构,具有组织开展青少年体育活动的传统、能力和条件,并已开展俱乐部创建活动1年以上。
4.依托单位或俱乐部自身场地数量充足,设施配套齐全,各项功能完好,能够满足开展活动需要,并已向公众开放,俱乐部与依托单位签订场地设施使用协议书。
5.有固定办公场所,内设机构、规章制度健全。至少有1间以上(含1间)固定的专用办公室。内设机构至少应包括:办公室、培训部等;俱乐部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规范的俱乐部章程,各项规章制度健全。
6.实行会员制,突出公益性,合理收取会员费,保障会员活动权益。
7.俱乐部专、兼职人员能够满足管理与运作需要。至少有1名以上(含1名)专职管理人员(一般情况下,俱乐部主任应为专职人员),至少有3名以上具有专业技术职称,并长期从事青少年体育教学或训练的教师、教练员或具有等级称号的社会体育指导员。
(二)有下列情况不受理申请:
1.尚未开展创建俱乐部活动;
2.场地设施尚未向公众开放或不能满足开展活动需要;
3.不能够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4.依托单位已申请命名过国家级俱乐部。
四、申报材料
各地、州、市体育(文体广播影视)局将俱乐部书面材料和电子材料同时报送,如有缺少将视为材料不完整,不予受理。2015年国家级青少年体育俱乐部申报书可在自治区体育局网站查询、下载:(http://tyj.xinjiang.gov.)
五、资金投入
(一)国家体育总局资金资助总额:西部地区为20万;
(二)国家体育总局资金资助比例:西部地区为9:1,即国家体育总局资助18万,区级体育行政部门配套2万。
(三)国家体育总局资助周期为3年,东中西部地区国家体育总局3年平均拨款。
请各地、州、市于2014年11月10日前将书面申报材料整理成册一式三份邮寄至自治区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将书面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指定邮箱:[email protected]。
自治区体育局青少年体育处
地 址:乌鲁木齐市北京中路东二巷50号
邮 编:830011
联系人:王克艰 曾 静
电 话:0991-6683149 6683178
2014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