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全国环境监察工作要点

23.03.2015  15:56

  2015年是新《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国办《通知》)实施的第一年。2015年环境监察工作总体思路是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全面落实新《环境保护法》、国办《通知》要求和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为重点,认真贯彻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公开公正执法、高效廉洁执法,强化对下级政府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大违法案件查办和信息公开力度,坚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落实执法责任制,逐步建立适应新常态的环境监管执法体制机制。

  一、严格环境监管执法

  (一)高度重视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要把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放在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环保工作的重中之重,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有效形成监管执法高压态势,切实担负起环境监管执法的主体责任。

  地方各级环保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每年要至少主持召开两次专题会议研究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解决监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要强化监管执法班子和队伍建设,调配能力强、业务熟、敢碰硬的人员充实到执法一线。要不断完善监管执法协调联动机制,细化明确监管执法责任和任务,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形成合力。要建立奖惩制度,对于敢于严格执法、依法严查严处环境违法案件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鼓励;对于执法不严,甚至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惩重处,并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严格执行新《环境保护法》及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行政拘留等配套实施细则。要敢于碰硬执法,用对、用好、用足新《环境保护法》赋予的执法手段,做到有案必查、违法必究,依法严厉打击违法企业,切实转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

  (三)强化违法案件的刑事责任追究。加强与公检法在环境执法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移送一起,形成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的合力。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关于报送新修订􀎮环境保护法􀎯的配套办法执行情况的通知》(环办函〔2015〕106号),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环境行政处罚和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情况报送我部。

  我部将定期通报各地实施环境行政处罚、移送涉嫌污染犯罪案件情况。对群众反映强烈、污染严重、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对执行新《环境保护法》不力、环境违法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约谈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并对情节严重的地方和部门,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追责建议。

  (四)积极接受社会各界及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特别是反映强烈的环境违法问题,要第一时间责成所在地政府及环保部门迅速处置,并向社会公开处置情况。

  各级环保部门要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和媒体曝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便于群众监督。

  (五)注重监管执法策略。要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方式方法,更加注重采用“三不三直”(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查处、直接曝光)及抽查方式。同时,对于一经发现查实的环境违法案件,对其责任企业、责任人员、企业法人、负有监管责任的人员等,要依法严查严处,并公开曝光。

  省级环保部门在对下级环保部门加强指导督办同时,要集中力量直接查办典型案件,并通过广泛宣传报道,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不断提高企业自觉守法的积极性。

  坚持问题导向,对于典型环境违法案件要实行责任链的倒查和追究,对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该发现而没有发现、发现问题而不报告或者不处理的,按失职渎职严肃问责查处。

  二、加强督查督办和监察稽查

  (六)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要求。切实执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通知》(环办函〔2014〕1725号),向同级政府提出贯彻实施国办《通知》的总体思路以及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分工建议,提请同级政府印发执行,并以此为契机建立健全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要从有利于国办《通知》贯彻实施的角度,制定环保部门内部任务分工方案,将由环保部门牵头实施的各项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并明确责任人和完成时限。

  各省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执行《关于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贯彻落实情况的函》(环办函〔2015〕111号),于每月28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送我部,我部汇总后将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

  我部将对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办《通知》情况进行督查,落实不力的地方,将公开通报。

  (七)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要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落实《关于印发􀎮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14〕112号),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全面深入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对各类突出环境问题要摸清情况分类处理,并做到“四个不放过”,即不查不放过、不查清不放过、不处理不放过、不整改不放过。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5年12月底前将大检查工作总结报送我部。

  我部将组织督查中心通过抽查方式对各地大检查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

  (八)做好综合督查工作。依法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各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综合性监督检查,对于有效调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加强环保工作具有重要意义。省级环保部门每年应当对行政区不少于30%的设区市级人民政府开展综合督查,重点包括:新《环境保护法》、国办《通知》、《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在综合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反馈,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向社会公开。相关问题要造册立档,实行销号制度。督查报告要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和环境保护部。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5年3月底前将今年综合督查工作方案报送我部。

  我部将按照新《环境保护法》和《环境保护部综合督查工作暂行办法》(环办〔2014〕113号)的规定,对1~2个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情况,开展综合督查。综合督查情况将向国务院报告,并向社会公开督查信息。

  (九)加强稽查考核工作。严格执行《环境监察稽查办法》(环发〔2014〕116号),省级环保部门每年应当对行政区内不少于30%的设区的市级和5%的县(区)级环保部门开展稽查。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对行政区内不少于30%的县(区)级环保部门开展稽查。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可以参照《环境监察工作年度考核办法》(环发〔2014〕56号),对下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开展年度考核。

  我部将对省级环保部门环境监察工作开展年度考核和环境监察稽查工作。

  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

  (十)强化监管执法信息公开。严格执行《关于加强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发〔2013〕74号),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执法信息,推进执法检查依据公开、流程公开、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

  定期向当地主要媒体和中央媒体驻当地记者站,以及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工商、贸易、银行、税务、资产主管等部门通报企事业单位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

  (十一)推进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设区的市级环保部门应当于3月底前确定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对社会公布。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督促重点排污单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1号),及时、准确公开其环境信息。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保部门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

  四、强化环境监管执法基础工作

  (十二)规范环境执法基础工作。要加强排污费征收与稽查工作。严格执行《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9号),严肃查处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自动监控数据传输稳定性及数据质量。

  要规范调查取证、统一文书格式和健全档案管理,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提升办案质量和水平,提高查处违法案件的执行率。

  我部将适时对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低的地区进行现场督查,并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继续组织开展行政处罚案卷评查和典型案例展评。

  (十三)加强队伍建设和管理。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明各项纪律,严格管理监督。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贯彻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在执法检查中严格落实廉政建设要求。不断规范和约束监管执法行为,对于不作为、乱作为行为要严肃追责。

  按国办《通知》要求,省级环保部门要会同财政等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三年移动执法系统建设计划,确保完成任务。

  省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制定环境监察执法人员三年轮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我部将在三年内对县区级环境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省级环境监察机构全体执法人员进行轮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