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环保厅通报2014年全区总量减排工作情况
1月28日上午,自治区环保厅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自治区2014年度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1月28日上午,自治区环保厅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自治区2014年度四项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监测监察处处长朱建新、污染物总量控制处副处长石雪梅参加会议并回答记者提问。
会上,石雪梅处长通报了我区2014年度总量减排完成情况。通报显示,经环保部审核确定,我区2014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任务全面完成。四项污染物约束性指标全面完成了年度控制目标任务,其中,氮氧化物出现拐点,首次实现由升转降。
通报显示,一年来,纳入2014年度减排计划的668个重点减排项目,完成了559个,项目完成率83.7%。其中,新增79台1346万千瓦火电机组脱硝设施,脱硝装机比例由上年的33%提高到89%;新建或增容改造23台416万千瓦燃煤机组脱硫设施,脱硫机组装机比例由上年的92%提高到98%;新增23台656万千瓦燃煤机组拆除或不设脱硫烟气旁路,不设脱硫烟气旁路比例由上年的53%提高到76%;新增29条2838万吨/年水泥生产线脱硝工程,水泥脱硝比例由上年的15%提高到80%;新增1558平方米钢铁烧结机烟气脱硫工程,烧结机脱硫比例由上年的25%提高到65%。新增22座处理能力32.82万吨/日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关停小火电机组36台104万千瓦,新淘汰过剩产能钢铁120万吨、水泥84万吨、焦炭85万吨、铜冶炼4万吨、造纸15.6万吨、印染100万米。提前完成机动车和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共淘汰黄标车和老旧机动车89757辆,燃煤小锅炉1897台3537.25蒸吨,分别完成全年任务的119.7%和126.5%。
据介绍,自治区人民政府始终把总量减排工作作为环境保护核心工作来抓,通过与各地(州、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业职责,落实减排绩效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制定“十二五”总量控制规划和年度减排计划,完善减排政策体系,积极落实脱硫、脱硝电价等减排经济政策,加强执法监管等一系列措施,实现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管理减排。在经济快速发展、主要污染物产生量急剧增加的情况下,使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控制,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监测数据反映,2014年,全区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局部有所改善。全区主要城市空气质量好于二级的优良天数比例为75.1%,首府乌鲁木齐市好于二级的天数为310天,比上年增加6天。全区监测河流Ⅰ-Ⅲ类优良断面占94.0%,湖库水质达标率为67.8%,监测水体水质状况总体保持稳定,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总体水质为优。
石雪梅表示,2014年,我区上了大量的减排工程,但是这些设施能否发挥减排效益还要看2015年监管是否到位。我区氮氧化物排放量仍然超出“十二五”控制目标,总量减排工作还存在许多不足和不到位的地方,2015年要全面完成“十二五”总量减排任务,形势还非常严峻,任务还十分艰巨。
新疆日报、新疆经济报、新疆电视台等10余家新闻媒体参加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