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28.07.2016  18:08

新人社发〔2016〕87号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 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自治区所属各大中型企业,各有关单位: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州、市要根据自治区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制订发布本地区工资指导线。各地在发布工资指导线后10日内,将发布的有关文件资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备案。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71号)要求执行。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工作,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促进职工工资增长,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

2016年7月25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根据自治区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2016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结合实际,制定自治区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8%。

(二)企业工资增长上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0.5%。

(三)企业工资增长下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3%。

二、确定2016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依据

(一)2015年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1.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GDP)9324.80亿元,按可比价计算,比上年增长8.8%。固定资产投资全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农户)10729.32亿元,比上年增长10.1%,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0%。

2.国内贸易全年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605.96亿元,比上年增长7.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4%。

3.全年居民消费价格比上年上涨0.6%。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6274.66元,比上年增长13.2%,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12.6%;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25.08元,增长8.0%,扣除价格因素,实际增长7.4%。

5.全年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46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二)2016年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1.地区生产总值增长7%左右。

2.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12%。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0%。

4.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涨幅3%左右。

5.城乡居民人均收入增幅不低于生产总值增幅。

6.城镇新增就业44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