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的通知》

23.04.2018  16:22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8年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的通知

 

喀什、和田、克州、阿克苏地区发展改革委: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前下达2018年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的通知》(发改地区〔2017〕2088号)精神,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厅提出了2018年度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分解建议方案,报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同意。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治区以工代赈“十三五”工作方案建设范围和要求,依据各地州报备的建设任务清单,现将2018年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下达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中办、国办《关于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攻坚的实施意见》要求,认真落实“省负总责、市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聚焦深度贫困县、深度贫困乡、深度贫困村脱贫攻坚存在的突出困难和问题,实施一批带动贫困群众脱贫发展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本次下达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资金199000万元(含劳务报酬不低于19900万元),全部用于南疆四地州深度贫困地区,用于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乡村道路、小流域治理、片区综合开发、草场建设、村容村貌整治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项目必须从国家重大项目库三年滚动计划中筛选,前期工作应完备,审批手续齐全,具备开工条件。

三、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落实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各项责任制度。项目须按报备的建设标准、地点、规模和内容执行,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报上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四、切实做好贫困群众参与工程建设的组织工作,能用人工的尽量不用机械,能投工投劳的尽量不用专业队伍,劳务报酬应最低不低于该项目中央资金的10%,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放的劳务报酬比例应不低于该项目劳务报酬的60%,要公开、及时、足额发放劳务报酬。

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新疆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自治区“十三五”以工代赈工作方案的通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建设监管。县级发展改革委要履行主体责任,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已明确2018将对新疆以工代赈项目进行检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2018年将对南疆四地州以工代赈项目进行专项督查,检查督查结果将与2019年以工代赈项目投资安排挂钩。

六、各有关地州发展改革委在收到本计划后要组织好项目实施,尽快开工,及早发挥扶贫资金效益。各级发展改革委要及时跟踪项目进展情况,并在每月25日前将当月项目进展情况汇总上报我委。对于计划实施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

联系人:刘轩 梁智 联系电话:09912691538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8年中央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

  • 附件下载: 301-1-3月22日最终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8年财政预算内以工代赈计划的通知.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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