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平安农机”示范县(市、区)推荐考评工作的通知
新农机发〔2015〕1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安监局,各地(州)市农机局、安监局:
为推动“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创建活动深入持久开展,建立完善农机安全监管长效机制,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根据农业部、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十二五”创建“平安农机”活动方案》的通知(农机发〔2011〕3号)和《关于调整“平安农机”创建工作的通知》(农机发〔2014〕1号)要求,自治区农机局、安监局决定开展 2015年“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推荐考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考评标准及要求
推荐考评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统一标准、鼓励先进的原则。自治区农机局、安监局联合成立我区“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考评、审定我区的“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并择优推荐上报我区“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和示范岗位参加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和示范岗位的评选工作。各地农机、安监部门也要成立本地区“平安农机”创建和示范岗位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按照自治区考评小组的统一安排,做好本地区的“平安农机”和示范岗位创建活动的自评和推荐工作。
同时,各地要将“平安农机”创建活动和农机安全监理“为民服务创先争优”示范窗口创建活动有机融合起来,将示范窗口融入到“平安农机”示范县建设之中。在创建中,要积极将各项创建内容进行合并,切实推进工作合力。具体要求按照自治区农机局《关于印发〈自治区“平安农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农机办发〔2014〕7号)执行。
二、推荐考评方式和内容
推荐考评工作按照县(市)级自评,地、州、市推荐、自治区审核(复评)、农业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审定的程序进行。对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考评实行百分制),采取听取汇报、查看资料、调查走访等方式,重点考评农机安全管理组织领导、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
机械安全管理、农机驾驶操作人员管理、农机安全执法、农机安全生产状况等方面情况,真实反映各县(区、市)“平安农机”创建工作水平。
三、推荐考评时间
(一)县级自评。6月至7月上旬,各县(区、市)农机、安监部门按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和进行自评,达到85分以上的县(区、市)可向地、州、市推荐。地、州、市农机和安监部门可组织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向自治区级推荐。
(二)自治区级复评。7月中旬至8月,自治区级审核(复评)。自治区考评领导小组对推荐单位进行审核(复评),总分达到85分以上的县(区、市),确定为我区“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的,由自治区考评领导小组按照考评得分和推优选先的方式,向全国“平安农机”创建活动考评领导小组推荐,参加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的评选。
各地、州、市农机和安监部门要严格对照《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标准》进行自评和推荐,并于2015年7月5日前完成申报工作,以正式文件方式将推荐自治区和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表、考评计分表(见附件)一式三份,报送自治区农机局农机安全监理总站。
联系人:田江涛 联系电话:0991-4338056
地址:乌鲁木齐市新医路193号 邮编:830054
附件:1.自治区“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表
2.自治区“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
3.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申报表
4.全国“平安农机”示范县(区、市)考评计分表
2015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