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津县:房产公司“一房二嫁”被判双倍退款

04.02.2015  10:52

  房产公司把一间商铺用于抵付工程款后,又将该商铺卖给他人。最终,这家房产公司为其“一房二嫁”的行为付出代价。

  2月2日,新疆布尔津县人民法院办案人员介绍,法院对该案审理后作出判决:解除房产公司与第二位购买人合同,并双倍返还对方购房款,共计75万余元。

  据了解,2013年3月,布尔津县居民黄先生与该县一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将其开发的某小区1号楼一层2号商铺出售给黄先生,价款为37.6万元,房产公司于当年10月30日前交付商铺,双方还约定了违约条款。

  合同签订后,黄先生当即交付全部房款。黄先生没想到,小区竣工后,房产公司却一直不给自己交房。

  黄先生到实地查看时发现,自己买的商铺已被他人占有,对方还拥有该商铺的合法手续。

  2014年10月13日,黄先生见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于是将该房产公司诉至布尔津县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按约定双倍返还商铺款75万余元及利息。

  以案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陈帅说,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解除合同。本案中黄先生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黄先生已按合同履行全额支付商铺款义务。房产公司存在恶意违约,黄先生要求该公司承担已付商铺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合理合法。(饶俊华 黄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