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解疑“营改增”焦点问题

31.05.2016  12:40

  随着四大行业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全国范围内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已近一个月。乌鲁木齐市国税局和乌鲁木齐市地税局近期收集纳税人关注的“营改增”热点、焦点问题,向纳税人进行答疑,方便纳税人办税。

  1、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能否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餐饮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可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按现行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2 、酒店业赠送早餐服务是否视同销售?

  答:酒店住宿的同时免费提供早餐服务,是酒店的一种营销模式,消费者已统一支付对价,不应列为视同销售范围,不需另外组价征收,应按酒店实际收取的价款,依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 预售充值卡、会员卡,在销售时即开具发票,对于兼营多个不同税率增值税项目的纳税人,发票应当如何开具?
  答: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规定,纳税人先开具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当天;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在预售充值卡、会员卡时即开具发票,纳税义务已发生,应缴纳增值税。因纳税人兼营多个不同税率增值税项目,无法分别核算,应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纳税人在预售充值卡、会员卡时未开具发票,在持卡人消费后再开具发票,且能分别核算的,按其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 物业费发票能否抵扣?
  答: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物业公司所取得的物业费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规定的,可以抵扣。
   5、 旅店业在客房内销售的消费品,“营改增”前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是否应当对房费和房内消费品销售额分别核算?
  答: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的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旅店提供住宿服务时销售货物,属于增值税兼营行为,应按上述规定处理。
   6、 旅游景区、劳务派遣等单位如果是一般纳税人,抵扣的进项有哪些?
  答:购置或租赁办公用房、购进计算机、复印机、办公用品、水电暖、车辆、服务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抵扣条件的,均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7、 房屋租赁已备案申请5%简易征收率,但租户需增值税专用发票怎么处理?
  答:一般纳税人可以按5%的征收率,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8、 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在申报时是否可以抵减?
        答:纳税人转让其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9、 不动产转让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

  答:以下四种不动产转让行为免征增值税:一是个人销售自建自用的住房;二是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该政策不适用于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三是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的住房取得的收入;四是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个人无偿转让的不动产。
   10、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不动产,是否可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纳税人向其他个人转让其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1、 哪些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需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需要到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出租不动产是指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12、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缴纳和计算增值税?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1)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2)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13、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答: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4、 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以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5、 转让不动产发票填写有哪些要求?
  答: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16、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一般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7、 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如何开具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领用,并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能自行开具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承租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向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得开具或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8、 不动产经营租赁发票填写有哪些要求?
  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本期为焦点问题,更多“营改增”纳税问题,请详询新疆纳税服务热线12366。(本报全媒体记者李宁艳通讯员迟锦平陈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