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解疑“营改增”热点问题
30.05.2016 12:15
本文来源: 市政府
一、 6月份纳税申报期是怎么规定的?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营改增”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下简称《“营改增”公告》)、《自治区国税局关于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的公告》文件要求,6月份的申报纳税期限如下: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试点纳税人可以选择网上申报、到主管国税部门办税服务厅申报、预约办理申报、错峰申报。国家税务总局选定的部分样本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事先通知,请务必在2016年6月10日前完成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时间延长至2016年6月30日。
(三)增值税小规模试点纳税人(个体双定户除外),申报纳税期限为“季”,即第一次增值税申报为2016年7月申报期,申报属期为5月1日至6月30日,本次申报起征点
为6万元。以后申报正常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执行。
(四)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双定户试点纳税人应按月向缴税账户存够应纳税款,税务机关采用批量扣款方式实现申报纳税。
二、 哪些纳税人可以取消发票认证?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对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根据《“营改增”公告》,取消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扩大到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另外,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5至7月期间不需增值税发票认证,2016年8月起按照纳税信用级别分别适用发票认证的有关规定。
这也意味着,5月1日起,纳税信用B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新纳入营改增试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至7月期间)取得销售方使用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登录本省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或者出口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未查询到对应发票信息的,仍可进行扫描认证。符合上述条件的纳税人可登录新疆国税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网址:http://www.xj-n-tax.gov.cn,在“涉税下载”栏目的“软件下载”中下载“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v1.1”进行学习。
三、 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和征收率分别是怎么规定的?
答:一般纳税人提供生活服务适用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以及一般纳税人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计税的,征收率为3%。
四、 营改增之后,个人出租住房增值税征收率是多少?
答:根据《“营改增”通知》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五、 营改增物业管理公司,同时有房屋租赁业务,可否开一张租赁发票,再开一张物业服务费发票,以区别不同税率?
答:《“营改增”通知》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应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因此,适用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分别开具。但可在同一张发票开具。
六、 从事建安行业的单位,怎么开具发票?
答:一般纳税人按现行规定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含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而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明确增值税普通发票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起征点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由于既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这一类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七、 营改增之后,旅游业开具发票有什么特殊规定?
答:根据《“营改增”通知》附件2的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八、 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哪些项目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答:餐饮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的可以抵扣的进项很多,包括固定资产、农产品、房租、水电燃气费、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食用植物油、各类调味品等,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抵扣进项。
九、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但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应如何开具?
答: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根据《“营改增”公告》的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期为热点问题,更多“营改增”纳税问题,请详询新疆纳税服务热线12366。(本报记者李宁艳通讯员迟锦平陈艳)
本文来源: 市政府
30.05.2016 12:15
故
事
乌鲁木齐市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成果公示
乌鲁木齐市现有各类自然保护地8个,批复总面积127992.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