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旅游局发布户外运动警示

18.06.2015  18:00
  “近一段时间来,一些所谓的‘运动俱乐部’、‘户外健身俱乐部’打着AA制、非营利的幌子组织、吸引一些市民外出旅游,行非法盈利、获利之实。”昨日(6月16日),新疆巴州旅游局发布关于户外运动俱乐部涉嫌违法经营旅游业务的警示,旅游局提醒广大游客注意。

  近期,一些非法户外运动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通过微信、微博、QQ群组织非法户外旅游活动的现象逐渐增多。针对户外运动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组织的旅游活动特点,州旅游局进行如下警示: 涉嫌违法经营旅行社业务。《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通过网络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应当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户外运动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通过社交网络媒体组织旅游活动,涉嫌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

  不签合同易引发纠纷。旅行社接待游客出行必须签订合同,对旅游行程详实约定,旅游合同是判断纠纷违约方及违约责任程度的主要依据。但户外运动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组织活动往往不签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难以判断违约方责任。

  旅游纠纷得不到保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须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旅行社责任保险,分别用于游客权益损害赔偿、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和游客的损失赔偿。户外运动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因未取得旅行社业务许可,因此无法纳入旅游保障机制范围,各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对市民与户外运动俱乐部、自驾游俱乐部之间的纠纷无法受理。

  州旅游局提醒广大游客,旅游出行应当选择正规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遇到纠纷请及时咨询或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