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十三种慢性病调整支付限额

28.09.2014  13:40
  

  9月24日,记者从新疆巴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为进一步提高自治州城镇职工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员待遇,切实减轻患者医疗负担,特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最高支付限额标准,从2015年1月1日起对糖尿病等13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含异地安置人员)实行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管理。

  这13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分别是:1、糖尿病4500元;2、高血压二期以上3500元;3、冠心病及支架术后5000元;4、慢性支气管炎(并发肺气肿)2000元;5、慢性肾炎2600元;6、脑血管病意外后遗症2000元;7、系统性红斑狼疮4800元;8、肺心病2000元;9、癫痫2000元;10、肾病综合症3200元;11、精神病20000元;12、肝硬化20000元;13、慢性活动性肝炎60000元。

  同时,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将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5元(单位8元、个人7元)调整为,以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单位0.3%、个人0.25%的比例缴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