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州曝光五大典型知识产权侵权案例

28.04.2015  14:32

  “4·26”是第15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为“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支撑创新驱动发展”。巴州公布了去年4月至今年4月查处的五大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记者了解到,这五个典型案例的技术性很强,侵权人的侵权手段不断翻新,生产者与销售者在侵权纠纷中的关系也呈现出新的变化。州知识产权局局长刘传启说,知识产权已介入社会生活的各个层面和角落,全社会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也在进一步提高。近年来,知识产权案件在诉讼案件中所占的比例逐年上升,案件类型也从单纯的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向其相邻权转变,案件涉及的领域也愈加广泛。

  1、“包装盒(巴州老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

  苏保乐是“包装盒(巴州老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该专利于2011年4月14日申请专利,于2011年11月02日获得授权(专利号:201130075677.9)。2014年12月,专利权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现库尔勒某烟酒商行未经许可,擅自在销售酒产品过程中使用同该外观设计产品相同的包装盒,于是向州知识产权局举报。根据举报,州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确认举报属实并予以立案。案件合议组认为,该商行销售的酒瓶包装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图案差别细微,普通消费者难以区别,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经营过程中使用与其外观设计专利相同或相似包装的行为构成侵权。州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该商行停止侵权行为,不再销售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包装的酒产品。

  2、“饮料瓶贴(芒果汁饮料)”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

  艾力甫江·米吉提“饮料瓶贴(芒果汁饮料)”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201330039203.8)的专利权人。2014年4月,专利权人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库尔勒某饮料厂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生产、销售的饮料瓶上使用同上述外观设计专利相同的瓶贴,于是向巴州知识产权局举报,并提出处理请求,同时提交相关专利权证明材料。接到举报后,州知识产权局执法人员到被请求人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并于2014年8月1日对案件进行口审。案件合议组认为,被请求人使用的瓶贴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相似,差别细微不易被普通消费者区别,其行为构成侵权。州知识产权局依法处理,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侵权行为,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停止使用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瓶贴相似的瓶贴;销毁侵权产品。

  3、“玉兰香”牌茶杯假冒专利案

  2014年8月27日,巴州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执法检查中发现某超市经销的 “玉兰香”牌茶杯包装盒上标注有“申请专利号:ZL 2009300893.3”字样,经检索该专利因未缴纳年费,于2011年6月12日权利终止。因该超市未能提供该产品的生产日期,无法证明销售的该产品是专利有效期内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该销售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巴州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该超市假冒专利产品作下架处理。

  4、“亚信王中王渗透原子印油”假冒专利案

  2014年12月11日,巴州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商贸公司销售的“亚信王中王渗透原子印油”产品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99308470.2”字样,该产品上未标注生产日期。经执法人员检索,因未缴纳年费该专利权于2001年7月11日终止。该公司未能提供该产品属于上述专利有效期内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规定,销售标注有专利标识的非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巴州知识产局依法责令该公司停止销售该假冒专利产品。

  5、“足浴理疗按摩器”假冒专利案

  2014年12月11日,巴州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执法检查中发现某医药连锁店销售的2014年8月28日生产的“足浴理疗按摩器”产品包装上标注有“专利号:20063019886.5”字样,经检索该专利号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所规定,销售标注有专利标识的非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假冒专利行为。州知识产权局依法责令该医药连锁店对作下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