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农机局关于切实加强拖拉机驾驶培训行政许可工作的意见
新农机办发〔2017〕1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机局,各地、州、市农机局: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核准”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第41号《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农业部令第41号)设置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确认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2013年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规定“下放实施层级至州、市(地)级人民政府农牧业机械部门”。为做好该项行政许可事项调整后的落实与衔接工作,切实加强后续监督、管理和服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增强依法行政的意识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核准”是目前自治区人民政府保留的农机行政部门行政许可事项之一,是规范拖拉机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质量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农业部令第41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新政发〔2015〕73号)及州、市(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制定的相关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切实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以高度的责任感依法履职、加强管理。
二、高度重视、明确各级责任
“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经自治区人民政府下放实施层级后,农业部令第41号中规定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农机主管部门承办的行政许可审批的各事项均由州、市(地)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承办。今后凡申请开办、变更“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的单位和个人,均向所在州、市(地)级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地、州(市)农机局要切实依法承担起审批、监督和管理的职责,确定主要领导和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这一行政许可事项审批的各项工作,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工作责任制,确保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资格许可事项下放以后,不出现管理上的脱节和漏洞。同时要督导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依照农业部令第41号规定,加强对辖区内获得培训资格的驾驶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的日常监督检查。
自治区农机局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并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加强对地、州(市)农机局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并及时调查处理,抽查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的办学质量、自我管理等情况。
三、严格依法依规审批,确保程序到位
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程序“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期限执行、变更与延续”等环节总体上要执行到位,严格按照农业部令第41号规定的许可程序承办受理、审查、现场评审、准予许可决定,并做好各环节的实施记录。
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公开公示到位规定,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规定,将“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核准”行政许可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农机政务网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
农业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由自治区农机局按年度提前预发给各地、州(市)农机局,各地核发许可证时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并报自治区农机局备案。
四、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确保培训质量
按照农业部令第41号中“监督检查”的规定,各地、州(市)农机局从今年起要认真履行职责,每年要对辖区各县、市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适时开展一次监督检查,重点是核实办学条件、检查各项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或提出整改要求,对于符合注销行政许可证情形的,要及时注销。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每年11月前,各地要将监督检查情况予以公布并同时报送我局。
按照农业部令第4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应当于每年12月10日前,填写《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情况表》,报地、州(市)农机局备案,由地、州(市)农机局汇总后报自治区农机局科教处备案,以便掌握全区年度基本情况。
五、进一步加强指导和支持,做好相关落实与衔接工作
基于简政的需要,2014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4〕1号)将原行政许可事项“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教员准教资格的审批”及核发准教证取消,地、州(市)农机局应当按照农业部令第41号要求,认真承担起对获得“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培训班)资格核准”的县、市农机化学校教员的年度培训,培训包括围绕实现自治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战略总目标的政治思想、政治立场教育培训,以知识更新和教育技能提升为主的业务培训。在年度财政扶持农机化发展专项中要给予安排落实,并不断支持县、市农机化学校改善办学条件;对于社会力量经行政许可获得承办资格的拖拉机驾驶培训机构,要加强监督和指导其对师资政治立场的审核和业务培训,或统一纳入培训中,不断提高教学水平、确保培训质量。
自治区农机局不再统一印发“学员拖拉机驾驶培训合格证”,由各驾驶培训机构根据农业部令第41号“第十九条完成规定课程并考试合格的学员,由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并提供学员素质评价、培训课时、教练员签名等记录。学员凭结业证书和培训记录参加拖拉机驾驶初考或增考”规定执行,结业证书应记载规定课程并由培训机构加盖公章。
自治区农机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拖拉机驾驶培训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新农机科〔2006〕5号)予以废止,各地、州(市)农机局可参照其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并报我局备案。
各级农机门要认真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和“放管服”改革的要求,严格规范程序,创新工作方式,按照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健全监管机制,增强工作责任,提高管理效能,认真做好拖拉机驾驶培训行政许可审批的各项工作。
自治区农机局
2017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