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政策促进就业—援疆企业招用新疆劳动力比例不低于50%

09.09.2014  14:15

为加大援疆工作力度,山东省近日出台政策, 促进企业吸纳新疆受援地劳动力就业。

山东省在省援疆资金中安排专项资金7000万元,主要用于补贴在受援4县创办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文化产业企业。 山东省在新疆受援地注册的各类企业, 以及在新疆受援地援建工程项目的企业, 新招用劳动力时, 招用当地劳动力的比例不得低于50%,并尽量多招用少数民族劳动力。

山东省的企业招用新疆受援地劳动力并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 可获职业培训补贴。 自主创业小微企业吸纳新疆受援地劳动力就业, 可获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小微企业招用新疆受援地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山东省把来鲁求职的新疆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纳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范围, 提供相关扶持政策。 对在鲁高校就读、 有意愿留鲁就业的新疆籍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 开展有针对性的重点就业帮扶。

根据政策, 山东省将与新疆受援地建立劳务对接机制, 加强就业供求信息对接, 吸纳劳动力来鲁就业。 有条件或对新疆受援地劳动力需求较大的市,可以在新疆设立职业培训基地,开展订单式培训。(杨卫华 范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