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新疆少数民族翻译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24.02.2016  11:24

  (记者石鑫报道)3月1日起,新疆将放开实施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少数民族语言等翻译服务价格,改为实行市场调节价。

  2月17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布《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我区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服务费有关事宜的复函》确定,放开我区少数民族语言翻译服务价格(含英、法、德、日、俄等其他语种语言),实行市场调节价。

  语言翻译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后,从事翻译服务的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和各类中介机构、企业应遵守《价格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为委托人等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价目表和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求自治区翻译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翻译服务质量应符合《中国翻译服务国家标准》的规定。完善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要严格遵守《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服务、指定服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翻译服务市场价格行为监管,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随着我区少数民族翻译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关于自治区翻译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等相关事宜的通知》和《关于自治区翻译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