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部分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通知
新残教就字[2015] 35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残疾人联合会,各地(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52号)和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294号),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新财非税〔2015〕3号)等文件精神,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同时切实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做好我区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标准及免征对象
1、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新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2%,且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的,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免征3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2014年10月31日前登记注册的小型微型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2%,在职职工总数在20人以下(含20人),且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未满3年的,可免征不足月份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办理程序
1、符合免征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在年审公告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年审,并按要求提交相应的年审材料。
2、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所属小型微型企业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将审核结果录入年审征收系统,并留存免征申报资料、建立免征数据档案。
3、对符合免缴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开具《免缴残疾人就保障金证明》(见附件1)。
三、有关要求
1、各地要认真学习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残联厅函〔2014〕294号),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国税局《转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新财非税〔2015〕3号),深刻领会文件精神,提高认识,顺应改革要求,配合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好免征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关规定。
2、各地要通过多种途径和手段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政策宣传力度,广泛宣传申报流程,确保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3、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沟通与配合。每年年审征收期开始前,自治区地税局向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传递小型微型企业数据,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数据分配。
4、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规定仅适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企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不得对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5、各地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把关,凡自2014年10月31日(含10月31日)后登记注册不满3年,并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均执行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规定;登记注册已满3年的小型微型企业,仍需履行法律义务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要严格按照按比例就业年审流程开展免征认定工作,对于不符合免予征缴条件的用人单位,应在年审环节予以明确告知,并提示其应履行的相关法律义务。
6、各相关部门要对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对伪造年审材料或通过虚假企业合并、分立或重新注册等手段为达到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非法目的的单位,除追缴应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本金及滞纳金外,还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7、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对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就业服务力度,防止出现因政策实施造成已在小型微型企业就业的残疾人被解雇、被辞退的现象发生。从2015年起,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逐级填报《年度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小微型企业汇总表》(见附表2),各地(州、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于12月初向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报送本年度免征工作本地区汇总数据。
四、联系方式
工作执行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自治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联系。
联 系 人:阿斯亚
联系电话:0991-4843042
附件:1、 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证明.doc
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2015年2月5日